請問公司解雇員工需給資遺費嗎?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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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0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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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在勞工分娩前後的停止工作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此外,你在公司已經工作了相當一段時間,應該不致於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且即便有第11條的適用,公司也應該先發給資遣費及預告期間的工資。
你的問題,應該是公司不想要負擔將來你分娩期間的成本,因此找理由請你離開。 你可以先向勞工局檢局及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以公司違法解雇為理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日起到回復工作日止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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