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席必要性?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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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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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可裁定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或拘提,因此建議您還是要到庭作證。
2. 針對您的顧忌,您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求院方不要讓您與被告或告訴人碰面。
3. 因為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才除非您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規定之事由,經法官裁定許可者才可拒絕證言,否則您具結後又虛偽陳述者,恐涉及偽證罪。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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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3-3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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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您提到的是民事案件,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因此證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但依據同法第307條第1項第3款,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故建議您的朋友還是出庭作證,惟若擔心有遭對方反控之疑慮,可以上開條款主張拒絕證言,全部以不知道回答仍須看法官的習慣與態度,有的法官會認為這樣很不好,會因此指責被告,所以最好還是說明清楚,或是以上開條款向法官請求拒絕證言,另外,千萬不要說謊話,反而會有偽證罪的問題,這點請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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