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附民損害賠償補正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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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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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想請問
現在刑事庭已經結束.在之前也已經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幾天.民事庭來函要求補正資料.其中有一項.小孩子的醫療費.交通費.家人請假帶看醫生的工作損失和精神補償.為何是我請求?請求的依據為何?
提出訴狀時.原告只有我.所有的請求賠償費用也是以我為主.我是全部合在一起要求的.我以為我是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所以可以用我的名義要求
現要要求補正.是說明因為我是監護人.所以代為請求就可以嗎?還是要再補正狀中重新分開計算? 補正資料應該如何敘述?
假設原本請求20萬.現在分開大人15萬.小孩5萬.之前的刑附民起訴狀金額要重新拆開計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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