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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附民損害賠償補正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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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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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

    一年前.我因為騎車載10歲的小孩.出了車禍

    現在刑事庭已經結束.在之前也已經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幾天.民事庭來函要求補正資料.其中有一項.小孩子的醫療費.交通費.家人請假帶看醫生的工作損失和精神補償.為何是我請求?請求的依據為何?

    提出訴狀時.原告只有我.所有的請求賠償費用也是以我為主.我是全部合在一起要求的.我以為我是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所以可以用我的名義要求

    現要要求補正.是說明因為我是監護人.所以代為請求就可以嗎?還是要再補正狀中重新分開計算? 補正資料應該如何敘述?

    假設原本請求20萬.現在分開大人15萬.小孩5萬.之前的刑附民起訴狀金額要重新拆開計算嗎?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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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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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小孩的損害就要以小孩的名義請求,父母只是代理人,不能直接以父母的名義請求。補正應該改列小孩為原告,這部分可能就要繳裁判費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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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2 23:29 最後編輯日期:104-04-2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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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小孩的損害就要以小孩的名義請求,父母只是代理人,不能直接以父母的名 ... (恕刪)

     

    您好~
    不好意思~另想請問~如果改列小孩為原告.補正狀應該要如何撰寫~謝謝

    感覺有點複雜了~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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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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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具狀更正以子女為原告請求即可,另若您自身也受有損害,您則為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如此,訴之聲明的請求金額就要個別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