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冒名消費者來電竊取商業資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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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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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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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3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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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的法律要件有三,資訊必須有秘密性、實用價值性及擁有者必須採取適當合理的保護措施,如果對方來電即可取得資訊,表示 貴公司對於該資訊並沒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在消費者或不明的第三者詢問下, 貴公司即輕易地將資訊洩漏出去,因此 貴公司並不能向該人主張營業秘密法的損害賠償或請求司法機關以刑事規定偵查起訴及除罰對方。
亡羊補牢之道:
1.貴公司應該對於公司的營業祕密進行篩選;
2.篩選出來的營業祕密,公司應該採取適當的公司管理措施,例如對於資訊進行機密標示、對員工進行保密意識的教育及宣導、設置適當的管理規則及專責人員、與員工及廠商簽訂保密協議.....
3.落實上開的措施,方能在高度競爭的環境下,掌握企業核心的競爭力,能夠從競爭中脫穎而出。
以上,本所的網頁有發表了一份關於營業秘密的自我檢查的文章,歡迎到本所網頁瀏覽,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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