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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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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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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4條、....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另外,第六十五條則規定了著作合理使用的概括判斷標準。
據你所述,你們主要是要辦理一個講座,若該講座係以教學的正當目的使用著作,且使用時有標示出處,你們利用的結果對於著作潛在的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不大的話,應該是可以主張屬於合理使用。
以上,由於你的陳述不是很完整,尤其是講座的內容、著作使用的比例並不清楚,可否主張合理使用又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能夠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許是最安全的,如果不能取得同意,至少應該明示出處,並於講座中表示係以教學為目的使用,最好是順便來個著作權的宣導,這樣將來被告時,可以證明你係以合理使用為目的並沒有侵害的故意。
以上,如果你有具體的資料,需要進行討論的,歡迎到本所網頁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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