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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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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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中的辱罵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第一個要看辱罵的場合是否屬於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的場合,辦公室如果不是對公眾開放的辦公室,那就不能算是公開場所。此外,辦公室中僅你、主管及另一位同仁,人數並沒有達到特定多數人的程度,因此基本上的判斷是你的主管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可否請求民事的名譽權損害賠償呢? 基本上,除非是特殊的情形,侮辱的行為方式可以讓社會對你的評價降低,否則刑事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案件,也不會讓你有民事的名譽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以上,如果有其他問題,或事實與推論的基礎不符,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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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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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要看該辦公室是不是處於一個開放的狀態。抽象的標準,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是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關於特定多數人部分,實務上見解有認為要一時間難以確定人數才算,也就是說,如果現場除了你跟對方以外只有一個人,有的法官會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二、可以考慮民事求償,但這個部分要先搜證。如果只有三個人而證人不願意作證的話你要怎麼舉證呢?這個部分要先想想。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過頭了,看是不是去買個飲料再來找律師。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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