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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社區住戶承租車位,停放機車於承租車位內,被要求須另外繳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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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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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基於租約關係使用停車位,倘若與出租人之間沒有約定管委會費用,您無須給付,應該由出租人(即該住戶)負擔。反之,則您必須支付。

    2、倘若該住戶拒絕負擔致令您無法使用停車會,屬於對方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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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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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您已經跟合法所有權承租,您即有合法之使用權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