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資料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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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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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拋棄繼承係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和債務,並在知悉過世3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因此係在得知父或母死亡後才能聲請,父母仍健在時無法事先聲請。若係生死不明的情況,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並由法院以判決宣告視為死亡,遺產得以開始繼承,您才可辦理拋棄繼承。
2. 依民法第八條死亡宣告之要件係必須已經失蹤,且失蹤超過七年以上,法院可依您的聲請,為死亡之宣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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