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過世後,繼母及兄弟姊計5人合法繼承,但三弟因故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核備。事後三弟一直不願提供核備公文正本(先前已給影印本),且威脅我們不能使用影印本。但我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房屋分割繼承,必須正本及影印本;又銀行及郵局存款繼承,也要提出正本及影印本;請問此拋棄繼承已經法院核備,若我們提出影印本可以辦理上開繼承嗎?還是有其他方法?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拋棄繼承人是否需要在協議書上簽章?
三、到銀行及郵局辦理存款繼承,須要全體繼承人到齊。請問:拋棄繼承人是否一定也要到?
謝謝諸位大律師提供建議!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