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某甲與其妻某乙於民國43年認養一女孩某丙,某乙過世後,某甲續弦某丁,某丁至死均未辦理對某丙之認養程序。甲、丙、丁三人均共同生活,某丙稱呼某丁母親。某丁於104年往生,某丙主張其具備繼承權,請問某丙之主張是否有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丁既然並未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則丁丙之間並無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存在,丙對丁之財產應無繼承權存在,不過丙或許可主張其係丁生前扶養之人,請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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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丙與丁未辦理收養程序,則丙並非丁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對丁的財產無繼承權,至多僅能主張遺產酌給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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