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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1個月內曠工達6日

  • 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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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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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公司的人事,公司裡有位員工經常不來工作也不請假,經常性下午才來工作,有時是工作時間開始1、2小時後才來工作,因他應工作時間無故不到未請假,故依公司出勤規範予以曠職。該員工這行徑,去年已輔導規勸他,告知其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公司規範,若未改善將依法辦理,而他改善1個月後又故態復萌。

    近來6/15至7/14期間,陸續三不五時每日無故曠職4.25小時、1小時、2小時不等,這30日累計曠職時數達50小時,請問這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1個月內曠工達6日】予以解雇(6日*每日工時8小時=48小時)?感謝答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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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4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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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公司可以規定遲到或是早退達幾個小時,當天就算是曠職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應可認為已經達到6日,故而可以依法資遣

    3、可以建議公司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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