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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一事~~~

  • P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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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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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衛生局約談販賣血壓計一事!!

    本人為使買家得以自行維修舊型血壓計~~於拍賣網站中強調販賣血壓計零件與維修技術書本....但因不知買家需求零件 為了省事~~乾脆直接給予買家拆解的血壓計與維修書籍讓買家拿零件自行維修舊機器!!為生局認為有違法疑慮~~糾正我 刑法215條 執行事務之人刊登不實廣告 + 醫療器材廣告罪 + 進口未合法醫療器材 + 販賣醫療器材罪.....請問各大律師~~我到底犯了哪條罪??

  • 陳庭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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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1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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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藥商才能販賣醫療器材,您要成為藥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請問您有藥商執照嗎?執照許可範圍為何? 依您文義所述您涉犯以下罪嫌: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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