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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

  • Ky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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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2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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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一位女朋友,是在之前公司任職認識的,認識快4年了
    我們真正開始有來往,是我離開那間公司之後
    認識她開始會跟我要一些小禮物,包含大禮物
    有時後會為了,彼此間價值觀吵架
    最一次出來時間為今年2月28日,休假那一天
    我們去百貨公司,也買了她最喜歡貴重禮物
    但是她拿到貴重禮物之後,就跟我避不見面了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想給一點教訓
    如果要分手,不該用拿貴重禮物
    分手最後手段
    來消遣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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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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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如果是借給她可以依民法470條規限請求返還借用物,但依文義來看您應該是贈與給女朋友。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您似乎沒有撤銷贈與之事由。 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但尚需要更多證據資料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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