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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勞資

  • 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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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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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在屏東一家醫院上班,我擔任藥局主任已有10年,只有在第一年有簽契約後來9年都沒有簽任何契約第一次104/6/11有提出辭呈,當時我寫的到期日是104/9/11因為上級長官沒有任何批示,所以只好再104/7/11再提出第二次的辭職,到期日是寫104/8/11,一樣長官也沒有任何批示。

    另外,我想問一下主管將我8月的班表排以下表格:

    8/1 星期六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2 星期日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3星期一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4 星期二  休假

    8/5 星期三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6 星期四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7 星期五  休假

    8/8 星期六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9 星期日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10星期一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1.請問一下辭職信是以第一次104/6/11為主嗎?如果是以第一次提出的辭呈日期為主那我明天應該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嗎?

    2.我的年紀已經50歲了,體力已透支無法繼續,就算我要離職也不能這樣子吧,加班費用我要怎麼申訴及處理?

    3.另外,給我這樣的班表我要怎麼上班,從早上做到晚上我的腿應該都斷了吧,我的年紀也大了無法負荷這樣的上班時間,我非常想要明天7/31離職

    請問我應該要怎麼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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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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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一定之事由,您的情況是否符合尚需要更多證據才能判斷。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您只需要在3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可,依您的文義您前一次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到期日在是9/11,時間還沒道,第二次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到期日是8/11,採對您有利的終止勞動契約認定,您離職日是8/11,所以您7/31離職會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您如果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雇主是不能強迫加班的,強迫加班主管機關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7條處罰,並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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