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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痼疾復發辦理離職未果

  • 巫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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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6 22:56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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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請教您~目前因女朋友從事百貨服務業工作,會常接觸搬運上下補貨情形,然而近期因痼疾突然復發(脊椎舊傷),致無法執行工作,雖然有申請病假幾天在家休養,不過傷勢狀況每況愈下,無法從事本性質工作,故向店長提出離職申請,但店長以「公司規定離職前15日應主動告知」為由,要求當事人任職期滿才能離職

    回公司上班一天後,仍因身體狀況影響,於次日申請病假,並再次告知店長,因身體無法負荷故辦理離職,店長回覆目前無「離職單得稍待幾天作業期」為由,要求當事人等候通知,後續又反應至公司經理,仍再以「離職手續應找店長辦理」為由,遲至目前尚在等待通知領取離職單等相關手續,已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且目前已有找到合適職場規劃,惟前一份工作離職手續尚未完成,鑒於向店長.副店長反應多次未果的情況,可否以口頭離職方式為依據(Line也有告知訊息),直接離職,並往下一份工作執行呢?

  • 巫啦啦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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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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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辦妥交接,否則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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