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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

  • kuan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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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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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發生時間六月中旬,我騎車載母親要去工作,對方開車從右後方出來擦撞造成我手腳挫傷與母親大腿血腫手臂擦傷有顱內出血引發癲?。

    初判表第一原因是對方未讓主幹道,第二是我方寫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停車準備,我有詢問過警員說我從後面被撞的怎麼做停車準備他說不管前撞後撞都一樣所以說我申請鑑定的話改變機率也不大。

    第一次談由於我與雙親是做服務業的自己承租店面4萬/月做早餐約7年與炸雞攤20年以上皆需依賴家母才能工作所以有向對方申請理賠但對方說全交由保險公司處理,由於我們都是現金買賣也都沒有保存進出貨單據所以對方保險只說可能用最低工資去算所以兩人受傷可能只賠十萬還要求我們要去找醫生開休養証明,對方保險說你們把資料準備好再通知他們先這樣我還有另一個要去處理。明明就我們是被害者是你們要跟我們協調不是嗎?

    第二次談判我們把資料都準備了醫生也開了宜休養2個月追蹤半年的証明也提供了主計處攤販營收均表給對方保險員,不過對方說他沒有看過這種資料,証明書也要我們去找醫生開立確切無法工作的字樣,但我們問過醫生說不能開,所以是不是保險員知道醫生不能開然後就一直要求我們去找醫生開這樣子的証明書。其他的部份他就都也不看只一直在否決。他說我的部份比較簡單就修車單據9000+其他診察費用算一算大概25000打7折 等於只賠3-4000元給我,他怎麼能算出7:3的數字而對方也都沒有什麼表示只說沒有錢都交由保險處理。

    請問我的後續能夠怎麼處理

    1.只能提起刑+民的告訴嗎?

    2.我是能與母親分開提告?

    3如果遇到這樣子的保險員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益?

    4.對方已是肇事主因了,我需要再去做申請鑑定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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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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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我方是被對方追撞,以沒有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認定我方也有肇事責任並不妥適,應該聲請鑑定

    2、您跟母親算是不同的被害人,可以分開行使權益,倘若雙方沒有共識,可以於6個月內先提起刑事告訴,之後再處理民事

    3、賠償的部份比較複雜,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本文暫時釐清下列事項:

    (1)   倘若雙方都有過失,則母親可以請求的金額,是雙方共同負擔。

    (2)   倘若雙方都有過失,確實只能依比例求償,且對方也可以對我方求償

    (3)   車損零件的部份會有折舊的問題。

    (4)   倘若對方保險公司賠不夠的部份,還是可以向加害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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