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31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行經台九線190.5公里處北上外側車道,時速約60-70(速限70),前方路口為閃黃燈,在即將穿越馬路口時,路口右側要從東往西的摩托車,本來已經停著很久了,突然就衝出,衝到我們的正前方,當下馬上緊急煞車但已經來不及,就又往左切,結果遭到內側車道直行汽車追撞,後方汽車撞上我們後往左翻車撞上分隔島後逆時針轉了一圈才停下,等我們也終於停下下車後,該機車已消失了。
慶幸的是後方汽車駕駛只有手臂擦傷,並且有行車紀錄器,後來到警局作筆錄時,發現後方汽車的位置未能明顯發現右方機車的竄出,只有在衝出的一秒及有另一秒可以從車子窗戶隱約看到機車跑到我們正前方了。
但是不幸的是我們為了不撞到正前方機車,往左偏的時候壓到了雙白線,警方說這部分在用路權上是我們違規了,且我們也來不及反應打方向燈就往左切,目前保險公司是說對我們不利,肇責比例有可能我們7。
我想請問的是,我們是為了避免撞到人才閃的阿…當下事情發生得太快,根本來不及打方向燈也哪會注意到自己有沒有壓到雙白線違規= =”
看行車紀錄器該直行車車速也頗快且似乎沒有踩剎車,忘記有沒有煞車痕…印象中該車是沒有。(事後來車很多就沒跑到馬路中間去注意及拍攝><)
現在只能等七天後現場圖出來,還有雙方汽車維修的報價單,再來後續的處理…保險公司說我們雙白線變換車道有可能最後判定是負全責… 他們是說因為對方左側是分隔島已經沒地方閃避,這點蠻有可能是判全責的關鍵。(好疑惑><)
目前對方因為是2013年5月牽的新車,所以維修費用粗估就要30萬了,加上我們是在花蓮當地租車,租的車子損壞也要賠償…對於初出社會的我男友跟我,實在是很大的一筆負擔阿….現在很苦惱到底要不要等30天後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才依表決定肇責歸屬比重嘛? 請問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的結果就已經沒辦法再依雙方和解更動結果嗎?
很不幸有錯就是該賠這我們認同,但肇責比例不希望就只是保險公司說說,就要我們賠一大筆錢,畢竟不往左就是直直地撞機車騎士了耶,事情可不只這樣,所以這樣就被判要賠很多總覺得實在太冤枉><
謝謝各位了,再麻煩各位幫忙解惑,希望能和平落幕阿…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您在我文章回覆的:1、倘若該車禍事故該機車也是肇事者,則過失比例的部份應該加入判斷。也會進一步的影響賠償的金額。那輛機車已經離開找不到人,行車紀錄器也沒拍到車牌號碼,在這樣的情況下,過失比例也會加入判斷嗎?這樣會影響到賠償的金額? 如果我們的比重減少了,那歸屬機車的責任這樣會變成誰來吸收?
2、倘若雙方已經和解了,則不會因為後續的初判表受到影響,本文建議您,倘若對方要求金額過高,可以等到初判表再和解,甚至於是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之後再和解即可。這點的話,我們是還沒有和解,目前是保險公司跟我們說我們的過失有可能會是7的比重,請問我們這狀況有可能比重會再更低嗎? 怕現在7沒有和解,等到初判表出來變成8....
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這個判定結果出來就是連雙方私下和解的空間都沒有了對嗎?
麻煩律師了,現在真的很苦惱~ 謝謝!!


在今年二月初,我與同事A同住為室友,同事B打電話打電話來跟我們求助借錢 還酒店酒單錢,我們表示沒錢,請他轉向同事C借錢,我與同事A正好也遇到月 底需要繳納房租,就前往與同事C與他女友住處借錢。 同事B需要借25000,同事C開口說25000一個月連同利息還35000,同事B答應 之後簽下三張35000本票,同事A與同事C的女友一同去領錢,同事B拿到錢後立 即去還酒店錢回家,同事A向同事C私底下借了約為8000元。 這時我與同事A、C、C女友一同喝酒聊天暢談至天亮,突然同事C女友發覺屋 內的錢不見了,初步盤查點算不見幾千元,最後算了幾次算到總共不見三萬元, 我與同事A都脫衣服檢查證明自己清白,這時大家在想離開房子內的就是同事B ,因此同事C打電話叫他前來問清楚,同事C表示沒拿這筆錢,同事C的女友一 時氣不過,借了別人錢還掉錢,就打電話給黑道的乾哥哥,過了約十分鐘上來三 名男子,盤問了同事B並且毆打,同事B表示父親也是做工程的,三名黑道一時 不爽,拿出電擊棒攻擊同事B,要求同事B在晚上六點以前想辦法處理好這件事 情,否則會在上來處理他。 這時同事C以及他的女友就要求他打電話向親友借錢,要求他當下馬上還35000, 打了數通電話都沒有人要幫忙,這時在附近電影院上班的朋友說可以先借他5000 元,我向同事C以及他女友說「他也借不到錢,不如先拿到5000元讓他回去吧!」 同事C答應了並且要求我陪同同事B一起前往取錢,並且要求我看好他別讓他跑, 我想讓氣頭上的同事C安心隨口說了「難道他跑得過我」,在陪同取前的過程路上 我也跟同事B聊天並且開導他說「以後別亂嗆黑道」,遇到同事B的友人我也跟他 感謝說他真的是同事B的好朋友。 我以及同事B回來之後同事C及他女友又改口不讓同事B離開,要他繼續找人借錢 ,最後找到一位女性友人以匯款方式給同事C女友25000元,這時因為當天晚上我們 幾個都還要去酒吧上班,同事A表示要先回去休息,同事C說他掉了錢自己身上也 沒錢了,需要把借出去的8000元要回來,同事A表示無奈自己也剩下幾十塊。這時 大家有開始懷疑同事A陪同事C女友出去領錢時候會不會將錢藏在外面。 同事C跟蹤了同事A出去,看見同事A身上剩下幾十塊去買了麥當勞後又坐計程車 回到距離約500公尺遠的住處,就更加懷疑了同事A,同事C女友隨即又打了電話通 知另一位黑道的乾哥哥來幫忙處理這件事情,因為我與同事A一起住,理所當然的 被要求帶路,同事B被要求一同前往見證,我也被要求按門鈴一人出現在大門面前 ,同事A開門後同事C及其他人才出現進入屋內,等待黑道來,黑道來時約七、八 人,直接開問誰拿錢的,同事C女友就指認同事A,同事A馬上遭到黑道圍上,其 中一人拿鐵鎚往同事A上手臂猛力敲了三下左右,同事A堅持沒拿錢,其中一名黑 道拿出一把槍上膛後指著同事A要求他跪下來,並且要同事A寫下借據25000元,隨 後離去。 接著我與同事A、B前去上班,同事A一到公司簽找老闆表明事發狀況,老闆表示 要開除同事C,同事C與他女友接著來到公司也是找老闆看能不能拿到同事B與C 所簽下的本票、借據金額,老闆表示我也在場,怎麼沒有事,也要求我幫忙負擔同 事A所簽下的本票數字,接著請同事C離開,老闆要求我與同事A、B要躲好,不 要給黑道找到,下班後同事A說要找黑道討回來,並且跟我還有同事B表示如果洩 漏風聲,就要回家拿槍一個個幹掉我們,隔天下午老闆通知我、同事A、B一同前 往派出以及地檢署報案。 ------------------------------------ 直至七月左右收到市刑大「妨害自由等」罪名通知,做完筆錄後在十二月收到了地 檢署偵查庭的傳票,檢察官表示傷害以及重利與我無關。跟我有關的是「恐嚇取財 、妨害自由」。 檢察官要我承認我有犯罪的部份,我與檢察官爭論了一會,爭論內容是這樣子的, 檢察官表示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是同事B提到我講「他跑得贏我嗎」, 以及整個過程我都有參與,雖然說沒有人提起要離開,但是大家都心理覺得離不開 現場。還有我負責按門鈴造成後面事件發生。 我表示我根本不知道黑道黑道會這樣處理事情,可能頂多只是盤問,到了電擊棒以 及槍枝還有強簽借據我都是不知道會發生的,檢察官說我就是參與了,認不認罪... 我就繼續堅持我說的話,檢察官就說那你「一週之內來信說明你哪裡有犯罪」。 開庭完後我與同事B通了電話,確認當時帶他去取錢說的話動機及取錢過程,同事 B表示這樣一說,他想起沒錯,可以幫我作證這個部份。 ------------------------------------ 補充: 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檢察官只有問到同事A簽完借據的部份,後面同事A恐嚇我及 同事B都沒有問。 同事C女友上個月已經毒品案件成立,不知道是緩刑還是怎樣人出境中 同事A聯絡不到 第一批黑道主謀檢察官已經收押,第二批黑道也指認出兩個人 接著我想要詢問板上各位大大我的這封信該怎麼寫比較好...








不慎從七呎(210公分)的高度掉下來 當時我與同事一組 由他扶樓梯
我當時有著工地安全帽 安全鞋 雙勾式安全帶(不過沒有地方可掛勾)
我則攀爬A字梯 到上方作業 但是由於同事並沒有將樓梯扶好
造成A字梯在我到達七呎高度時 搖晃幾下後 我便從上方掉下來
造成我左臂橈骨 左邊後方第六支肋骨 封閉式骨折 並且有腰部挫傷
頭部及左手臂 有一些明顯的外傷 經由前後三次的回診 已經由醫生判定
需要專人看護一個月 以及 需復健休養三個月 因為從受傷至今
我的老板僅僅在初期 會偶爾打電話來關心之外 ( 主要是詢問何時能上班)
但是只要談到關於 有關受傷的期間 薪資部份該如何補償
每次都推給保險公司 看保險可以理賠多少錢 再來決定他要給我多少
( 曾經不只一次說過 不是我想要多少就給多少 ) 真的讓我覺得很心寒
後來又說我工作受傷 不能夠把所有的責任推給他( 難不成要我自己怪自己)
辛苦工作的結果 竟然是受到如此的對待 同時也一直不斷的提及 詢問我
職災去申請了沒有? 我的勞保是投保在工會(保額是19047元) 原本是加保
在我老板那邊 因為我的行業是消防弱電系統 這個行業大部份投保勞健保
都是由受雇者自行付費 而我們公司也不例外 也是我們自行吸收所有費用
但是加保在公司費用一個月要兩千多塊真的太多錢(也是保最低工資)
後來才去自行加保在工會 他原本的意圖 是打算看我一個月可以請領多少
職災給付 再來補給我不足的投保薪資 這個我當然不願意 甚至因為這樣
我還特地去勞工局詢問 我本身可否主張由於投保勞健保 是由員工自行
付費 當發生職災的時候 雇主方面沒有權力要求所謂的薪資抵扣
勞工局的回應是絕對沒有問題 再來因為我的老板 根本就沒有誠意解決
我前後跟他協調兩次 最後協調結果 是他補償我五萬元無法工作薪資損失
同時在調結書當中 有明顯註明 勞保補償申請由我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雇主意外責任險的部份 則由上包向保險公司(新光產物)代為辦理申請出險
出險理賠金額 及 勞保職災補償 均歸我所有 並且我亦不能再對我的雇主
還有上包要求任何形式上的賠償 我現在的問題是 關於保險公司理賠
的這個部份 因為我曾主動跟保險公司聯繫 他們回答說 僅可以理賠受傷
醫療部份 ( 採實支實付) 還有薪資補償 (但是要我準備 職災核定函)
理賠金額是我投保勞保職災賠償的另外30% 又或者照我每月實領薪資
扣除勞保給付的金額 就是他們要理賠給我的金額 但是我薪資是算日薪1400元 並不是算月薪(這個部份真的很吃虧)因為我們公司五六月份的時候 工作量很少
銜接不怎麼上 所以也間接影響到我的收入 因此都只有做幾天而已(五六月)
如果要算薪資平均總額 ( 僅僅只有兩萬兩千多元 ) 跟我預期 一個月算20天
有著相當程度的出入 另外一點就是 我能否主張行使 由於勞健保是我自行
付錢來加保 所以應該視同我沒投保勞保 賠償給我三個月全薪 還有我到底
可以跟保險公司要求什麼賠償? 這個部份我真的很不懂 有沒有哪位律師 能夠來幫小弟解惑指點迷津? 謝謝大家

昨天下午運動過程(打籃球)與對方起了摩擦,起先我不小心在傳球時用球打掉對方的眼鏡,我說了一句抱歉,但沒有仔細看他的狀況,後來比賽在搶籃板時又碰掉對方眼鏡兩次,但我都不是故意的(雖然無法舉證)對方因而惱羞成怒,在防守過程中不斷與我發生肢體碰觸,但尚未有明顯攻擊的動作,之後因為對方黏得太緊,我在忍無可忍下把對方推開後,對方也開始出現???明顯動作如衝撞、抓住我的手臂等,最後對方在挑釁的過程中蓄意出拳攻擊我的喉嚨,但我沒有反擊,然而到比賽結束前持續有肢體碰撞,但因為喉嚨受到重擊我對後來的動作也沒甚麼反應,最後在比賽結束對方拿球直接朝我右臉打,右耳有短暫耳鳴(其後有恢復),眼鏡也被打落,我把眼鏡撿起來後就逃跑了。後來喉嚨也從昨天痛到現在,但是我根本沒辦法證明,請問律師我應該當作沒發生還是可以對對方有甚麼主張呢?如果有目擊證人願意作證的話對我的描述有沒有幫助呢?


兩個禮拜前的一個晚上我要回家
我在一個T字疑似闖了紅燈後直行位於10~15公尺遠的下個十字路口發生事故
疑似闖了紅燈後直行於下個無交通號誌路口對方轉彎車沒讓我直線車 (雙方都是機車)
(我映像中是黃燈加速直行,交通隊還在調監視器<=但並無說明是要調紅燈處還是肇事處方向監視器)
闖紅燈處於下個路口有10~15公尺遠
衝撞路口是無交通號誌,他從巷子裡左轉騎出來到雙黃線(我直行,他從巷子直接左轉出來)
我時速60急煞車後滑倒,我的車滑行後似乎有擦撞到他的車頭側邊,他小孩和本人都無事
而他說他站在前座的兒子頭有撞到他車的左邊後照鏡受到驚嚇一直哭
他三貼前座在了他兒子後座在了他女兒小孩都並無戴安全帽
而滑倒的我車刮傷人雙手臂和右腳擦傷有幾處比較嚴重
可是當下他又打電話叫他的妻子趕快來現場把兒子女兒接走
受傷的人士只有我,但他說的兒子因為擦撞而頭撞到他左邊的後照鏡(後來筆錄在醫院做他兒子並無出現)
問題:請問一下若有闖這個紅燈會怎麼樣呢?
:上個路口的闖紅燈跟我們發生事故的路口有關聯嗎?
:他說他兒子有受傷可是警察來之前他叫他妻子從家中來把兒子女兒載離現場後來筆錄時並無出現這樣會影響到什麼嗎?
:這樣到了調解委員會誰會要賠償誰呢?

9月26日 星期四早上九點多,寶從土城區域民路114巷騎機車直行到底右轉(海山高工圍牆的小路),接著就發生機車相撞,寶的機車沒倒、大腿及手臂淤青,對方的機車壓住60多歲婦人的腳,把機車立起後,發現婦人手臂及膝蓋有擦傷現象,而且一直壓住肋骨說會痛,因此我就一直跟他說要叫救護車,婦人拒絕,且路人建議要報案,婦人也拒絕,巡邏警察發現異狀,問婦人要報警嗎? 婦人拒絕,之後跟我說要醫療費3000,寶很笨的留下自己的手機及名字,卻沒有留下對方婦人的資料,寶請一個50幾歲的大叔幫忙,大叔說1000給他拿去擦藥好嗎? 婦人拒絕,也問有駕照嗎?她說沒有,不久就騎機車走了。
9月28日中午12點多接到自稱是婦人兒子的電話,說他媽現在再亞東醫院等病床,問我哪時要去看婦人,我當時是回答說:目前假日我上班從7點到12點,只有星期一休假,所以跟他約星期一去看婦人。今天打電話給婦人兒子的電話,關心目前的情況,也詢問了婦人住院的醫院病房號碼及症狀,說是診斷出肋骨有裂痕會癒合,另外一個說是肺部有水腫現象,今天狀況有好轉,明天要再做一次詳細檢查,請問我要如何合理的保護自己,懇請回覆,謝謝。





姐姐的小孩 目前因跟朋友之間發生小誤會 在大家約出來解釋清楚時 被裡面的其中一人叫表哥拿刀來砍斷左手 , ,剛開始 對方都不聞不問 等到收到傳票 才再來說要談和解 (可是根本就沒有誠意 一個家長領有殘障手冊 一個家長領有低收入戶-這個砍人小孩 **數條傷害案件審理中** 一見面就把手側跟低收入卡往桌上一丟) 警察以傷害送刑事告訴 小孩清醒的時候 做筆錄才發現
1.對方砍他3刀 其中一刀 刀子還斷在手臂上 左手剩下皮沒砍斷 剩下的 該斷的都斷了 雖然現在有接回 但是醫生還不敢說 可不可以復原
2.對方還有人拿球棒往頭頂敲下去 有人拿安全帽打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要殺人未遂了
事後大家還一哄而散 剩下這個小孩在那裡等救護車 (其他路人趕緊打電話 叫他躺下)情況一度因為失血過多 產生危急
這樣是否 可以 多加一條 遺棄罪 我真的不敢想像 那邊如果沒有好心人士叫救護車 情況會怎樣
現在 對方家長 一直要跟我們談和解
如果和解 賠償金額需要怎樣寫 是否有範例 可供參考?
備註
1.這些小朋友都是未成年
2.姐姐因要常帶小孩回診做復建 也被雇主柔性要求離職 (因為是幼稚園老師 常請假不好) 小孩原本在修車廠 當學徒 也無法上班了
3.姐姐 跟小孩 現在都有 創傷壓力症候群 小孩 怕回想當天事情 怕陌生人 姐姐怕靠近事發地點 但是假日又都必須經過
4.後續孩子還必須在開一次刀
5.我們可以改提告 殺人未遂 或重傷害嗎? 是否也要另提民事告訴?
請各位律師 指點迷津 謝謝您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等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



我今日接到一份起訴狀是關於我老婆要和我離婚的
針對其內容我想請各位幫我參詳並分析一下....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及義務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結婚。婚後二年長子出生此時夫妻感情尚感融洽(也是常吵著要離婚但我都不同意),惟次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開始冷淡,常借細故打罵(我確定我沒有)此有原告於97年拍攝遭被告打傷之照片可資佐證(左手臂內側有手抓痕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我阻止他摔東西時抓的)此外被告更不雇家中子女年幼使用危險器具如剪刀打火機等物品隨處放換來只是被告我行我素冷眼相對(原證二)(我東西忘了收但只要我有看到或他在講我都有把他收走)被告對於家用開支更是置之不理原告必須書寫借條明細向被告請款支付金錢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百般侮辱,將補貼家庭費用視為施捨(原證三)(第一: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以及家裡的林林總總如衛生紙和洗衣粉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我在支出那來家用置之不理包含晚餐我也常常買回來給他們吃除了我加班無法購買時不然其他的我想我應該都有出到才對,第二我是針對他常要出去玩要找我拿錢我唸他沒錢還出去玩或省點花等等言語就算侮辱)以及因為此情況長期無法改善原告經就醫檢查己罹患憂鬱症(原證四)(有診斷證明書啊但上面有註明不得做為訴訟用那這張到度有沒有效用)
兩造婚姻.......就一些講我什麼精神虐待啊什麼之類的提出以1052條第1項第3款提出離婚要求再者原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家人亦同意幫忙照料小孩能提供良好等成長環境反觀被告生活習慣不佳與二名年幼子女缺乏護動等等如與被告生活安全可虞(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
我的情況是大致上是這樣請幫幫我看能如何解決
第一我不想離婚...第二如果真的走上了離婚這條路我要小孩的監護權要如何作
謝謝各位









您好,我遇到了一起糾紛,不知該如何解決,希望有律師能夠幫我解答
我與一名學妹有曖昧關係,此學妹有男友。4月29號凌晨,我載學妹至她友人住處,臨下車前有發生親吻情事,並非強迫情事。5月4號學妹男友約我談判,其友人說欲告我強制猥褻,當下我相當緊張害怕,所以簽了和解書但並無仔細觀看內容。偶後發現他們的報案單及和解書上內容與當時發生情事不符,上面說我以強迫手段逼迫學妹就範,學妹大聲抵抗掙扎,造成學妹手臂瘀青,但是實情是兩情相悅,我事後從行車紀錄器也獲得聲音檔,鏡頭是對車外,但卻清楚錄到聲音。他們在告訴書上及和解書上說學妹受到極大的精神創傷,但我們之後仍有通聯,是以APP程式通聯,我也有拍照存證。和解書上的約定經有法律常識有人觀看後發現對我極度不利,他們要求我付2萬元精神賠償,但卻未聲明放棄法律追訴權,友人說因為沒有這項拘束,所以他們若有心可以再度以此要脅我。我因此不知如何是好,和解書上有我和學妹的簽名,我們均已成年,所以是成立的情況嗎? 若我不付這精神賠償費,若真遭提告,請問罪名是否會成立? 我知道他們並沒有驗傷單。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回答疑問,或是能給我事情處理建議,謝謝


大家好,這是我第一次在這裡PO文,麻煩各位大大提供建議
我媽在一年前車禍(而且車禍肇事者逃逸....)手臂肱骨骨折斷成三段
因此醫生當時在斷裂的兩處釘了鋼釘
三個月前二次開刀取出A處的鋼釘,前天又開刀取出B處鋼釘
但是在前天的手術過程中,醫生為了增加手肘關節彎曲角度,在我媽麻醉昏迷後硬是彎曲手肘角度,造成我媽本來已經癒合的A處再度骨折,於是醫生當場又再釘了鋼板在斷掉的A處
關於醫療技術方面,我詢問過實習醫生,這應該是醫生的疏失,他不應該把我媽的手彎到斷掉,應該適可而止
我想請問各位,我現在已經向醫院申請病歷和X光等等,但是整個醫院的行政部門等等都沒有人出面解釋,到目前為止都只有主治醫生來固定查房,院所完全沒有其他的處置,我擔心醫生和醫院根本沒有誠意想要道歉,想要請問各位大大我要如何才能促使醫院和醫生關切並負責?
謝謝大家

一日考試時將衣物方在我桌子左上方,被隔壁同學以伸懶腰姿勢油性筆劃到白色皮革手臂處
所以我詢問同學如何處理,他提議他要幫我處理,但事後他處理衣服(送洗.自己用去光水擦)
並無法將汙漬去除,並且衣物表皮還產生化學反應導致部分溶解,之後同學拿著受損的衣物問我
能不能接受,我說不能,之後寒假時我有積極的詢問進度,始終沒有結果,所以提議折價請同學買走
,衣服我沒穿過十次,也沒下過水,原價3600我提議以3000轉手予他,同意後並接受開學後再付錢
,但經過大概一個月,他以簡訊方式表達他不想用3000元買不適合他的衣服,想直接把有汙漬的衣服
還我,雖然同學是無心劃到但衣服還是有損害了,那在法律上我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麻煩律師先生能告訴我,謝謝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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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要當天提出殺人未遂等多項告訴
承辦警員則是建議改日再提出告訴會比較恰當(當日提出雙方都依現行犯移送)
1男1女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而且疑似有毒品傷害等前科
我有正當的工作與住所,所以要求承辦警員由他代轉給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該名承辦警員也口頭回答可以
我在案發後1星期內打電話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不了了之
案發後1個月親自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我知道跑法院不輕鬆,可是我不想輕易饒過對方
畢竟我莫名其妙被毆打,眼鏡與機車都有毀損,身體也多處擦傷
可是面對警方消極的態度我實在不想這樣消極應對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6個月告訴期的最後幾天提出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妨礙自由,妨礙名譽
請問各位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萬一真的上法院有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DEAR RABBIT
針對您所提問後續提起告訴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首先,案件在提起告訴後會由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待相關犯罪事實或證據調查告一個段落後,檢察官會以偵查所得之資料予以起訴(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
分書)。起訴後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在告訴以前建議你儘量地去搜集相關之證據,這樣會比較有利於案件事實之釐清。其次,因本案先前曾在警局做過筆錄,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或多或少會就筆錄上所載的人事時
地物等進行瞭解和訊問。
最後,案件的進行過程和證述內容,原則上是依筆錄為準,所以在每次偵查庭結束後,會請到庭的關係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此時請務必確實看過筆錄並詳對記載內容,切勿
草率之下胡亂簽名造成筆錄內容和證述不符的狀況,以免產生日後難以主張權利的窘境。
另外,在告訴以外,您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由法院審理,不過自訴依法須由委任律師代理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課予自訴人方面負擔全部的舉
證責任,一併說明,尚請注意。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家裡的車最近在大學校園裡面的道路由外側變換至內側車道時(內外車道間為白色間隔標線,可變換車道,警方來勘驗我方時速約20幾,校園限速30),遭到大學生騎摩托車違規超速(警方勘驗時速約50幾至60)從內側車道撞擊,我方車子左半邊幾乎全毀(後視鏡掉全毀+左前葉子板凹陷+左前門凹陷+左後門擦傷),那個大學生彈飛20公尺,卻奇蹟似幾乎無傷只有手臂些微擦傷,機車些微破損。
警察來事故現場勘驗備案發現,校園限速30,該名大學生時速竟然大概有50幾,而且違規闖入內側車道撞擊我方正從外側變換至內側車道的車輛,警察說雖然他們沒有判決對錯的權力,不過依事故現場來看,警察私下認為對方應該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沒錯,而且同行的他車友人們也都能做證,部分友人提議既然對方是在學生,而且還敢在校園內高速飆車就要找校方處理,但是我們目前還是站在同情該位學生的立場,並沒有找校方處理,只想透過一般管道索賠。
現在問題來了,以過去碰過的經驗來說,如果是汽車撞汽車,對方如果有投保第三責任財損險,大不了可以找對方的保險公司來理賠,但是機車撞汽車的話,機車沒有投保這種第三責任財損險,應該只能找事主索賠,警察雖然私下說應該是對方要負相對最多的責任,但如果對方堅持,就得等一個月後的交通裁決所的判定出來後再去協調。
我方的車不算新,開了快八年了,但當初也是全新購買之德國進口車,平常都是去原廠保養(車廠有每期保養記錄可調),車廠報價如果用新料件來維修的話可能要十幾二十萬跑不掉,我們怕對方賠不起,車廠也是建議乾脆去拿中古料件來換,這樣的話維修費用可以省很多很多,我們就按照車廠提議去進行維修,車廠昨天通知車子大概明後天就可以修好牽回來了。
想請問大家,像這樣的話,是要等一個月後判定出來後再通知對方去協調會討論索賠,還是說等車子牽回來,就可以開始動作了?畢竟照當時來看對方應該是負全責沒錯,他如果不堅持非得去協調會,是不是可以不用等判定出來就能叫他索賠?但是我們又怕對方只是個大學生而已,如果耍賴擺爛不付錢的話是不是就要經協調會後再走法律途徑?還是說要找該名大學生的學校來解決?還是說可以找家長?到時候如果走法律途徑就算我方告贏,他們還裝窮說要分N期付款的話怎麼辦呢?分期付款的話該債務的索賠流程是否有法令可以遵循以及是否可以有保障我方債權的措施?或者有其他管道呢?請各位網友或者站上的律師們幫忙一下,到底要怎麼才能儘速拿回維修費用,謝謝。



諮詢內容:收到卑南鄉公所寄來的公文.101年度低收入戶開始申請.公文上寫到舊申請案需要配偶的父母謄本資料.說要把配偶的父母也計算工作人口..可是自從我民國八十五年那時候發生車禍.那時候我還未成年.我的父母就對我不理不采.是我的伯父幫忙我把我的戶籍遷入他們家.還幫我辦理健保.還借錢給我住院治療.我從小是我奶奶帶大的.直到國小三年級才知道我有父母.那時候父母就帶我上台北讀書.我只讀到國小畢業就被要求外出工作賺錢.因為受不了被當搖錢樹.所以逃離家庭.我們已經十幾年沒有連絡了.父母現在居住在那裡是好是壞我都不知道.現在要把他們列入計算人口.對我們來說非常不公平.從小我媽說我斷掌剋父母剋家庭非常的討厭我.後來我認識我先生想說可以有一個溫暖的家庭.不料發生一場車禍.讓我先生失去了一隻手臂(中度肢障).而我的腳也不良於行(輕度肢障).我有兩個 女兒.一個小五.一個 小一.我們全家只靠政府低收補助過日子.如果因為我父母的關係倒至申請不符合.那我該如何是好?那明年不就沒飯吃.沒地方住..請你們幫幫我.我該如何舉證.我的父母並沒有扶養我.順便一提我跟父母十幾年沒有連絡.萬一父母有一方過世.而我不知道我該如何?棄繼承.我是否可以先申請他們的財產以及負債我都不要.拜託幫幫我吧!謝謝!
我現在已經三十一歲了.我該怎麼證明父母從未扶養我從我國小畢業到現在......拜託幫幫我吧!謝謝!

諮詢內容:收到卑南鄉公所寄來的公文.101年度低收入戶開始申請.公文上寫到舊申請案需要配偶的父母謄本資料.說要把配偶的父母也計算工作人口..可是自從我民國八十五年那時候發生車禍.那時候我還未成年.我的父母就對我不理不采.是我的伯父幫忙我把我的戶籍遷入他們家.還幫我辦理健保.還借錢給我住院治療.我從小是我奶奶帶大的.直到國小三年級才知道我有父母.那時候父母就帶我上台北讀書.我只讀到國小畢業就被要求外出工作賺錢.因為受不了被當搖錢樹.所以逃離家庭.我們已經十幾年沒有連絡了.父母現在居住在那裡是好是壞我都不知道.現在要把他們列入計算人口.對我們來說非常不公平.從小我媽說我斷掌剋父母剋家庭非常的討厭我.後來我認識我先生想說可以有一個溫暖的家庭.不料發生一場車禍.讓我先生失去了一隻手臂(中度肢障).而我的腳也不良於行(輕度肢障).我有兩個 女兒.一個小五.一個 小一.我們全家只靠政府低收補助過日子.如果因為我父母的關係倒至申請不符合.那我該如何是好?那明年不就沒飯吃.沒地方住..請你們幫幫我.我該如何舉證.我的父母並沒有扶養我.順便一提我跟父母十幾年沒有連絡.萬一父母有一方過世.而我不知道我該如何?棄繼承.我是否可以先申請他們的財產以及負債我都不要.拜託幫幫我吧!謝謝!
我現在已經三十一歲了.我該怎麼證明父母從未扶養我從我國小畢業到現在......拜託幫幫我吧!謝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老師對學生體罰,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 載: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今天質疑,台北市建安國小一位梁姓老師涉及不當體罰,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臂、頭部,甚至要求級任班中的班長和副班 長,將認為「不受教」的學生拖出教室,過程因掙扎造成身體傷害,學生迄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療,不敢回學校上課。徐佳青說,這位老師從2003年開始就出現不 當體罰紀錄,同時連續五年考績乙等,家長也多次向校方反映;不過最近這次不當體罰案例,教評會經過表決,最後僅做出申誡處分,讓人無法接受;她要求,教育 局必須專案處理、介入調查,更不能放任學校僅以申誡了事。對議員質疑,台北市教育局國教科股長黃宇瑀表示,零體罰是教育局既定政策,如真如議員與家長指 控,類似行為相當可議。她說,教育局會先退回校方呈報的考績委員會紀錄,並要求重新開會審議,如學校考績會仍不妥當處理,也不排除教育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討 論。徐佳青今早召開記者會作以上表示,受邀出席的家長淚流滿面,並表示因為太心痛,無法心平氣和地談問題。徐佳青則說,看到自己小孩被不當體罰,甚至拖出 教室,家長與學生自然無法承受這樣的委屈,所以已提出告訴;不過當初還是拖人出教室的班長、副班長家長打電話來道歉,才讓這件不當體罰事件曝光。建安國小 校長吳金蘭則表示,對家長實在很抱歉,校方只能請求家長的原諒。對梁老師的不當體罰情形,校方已多次告知不能體罰,還在五月啟動了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但 梁老師六月起請假,接著放暑假,校方也莫可奈何,只能請她閱讀兩本書後提交心得報告。她也說,對類似不當管教事件,家長在五月份反映後,校方先後在五月、 七月兩度召開考績委員會,但會中表決結果就是各作申誡一次處理,校長也無從干預。徐佳青則說,這位老師也曾在上課時以學童忘記帶水彩等用品為由,在課堂上 一一打電話給家長,斥責學童和家長,類似作法讓人難以接受,教育局應徹底清查,並以專案處理要求提早退休(註一)。請問,老師對學生體罰,是否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又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時,未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將遭受何種處罰?
【解析】
按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 身心虐待。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第2款、第6款、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亦不得有「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機會」之行為;苟有違反 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0000萬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惟前揭問題中「體罰」,並非當然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所稱之 「身心虐待」或第30條第6款所稱之「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仍應視個案事實判斷之。本案,「該老師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 臂、頭部」若為事實,自屬「對於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之行為」,本案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專責單位社會局(註二)自應處以新臺幣30000萬元以上 15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亦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第 3款、第61條所明定,是本案中的校長等教育人員,倘知悉「該老師以長笛、鼓棒等樂器敲打學生手臂、頭部」之事實,在無正當理由下,卻未於24小時內向主 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專責單位社會局通報,將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惟本案,從前揭報導,只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介入處理,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有無依法處理,值得大家繼續持續瞭解。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奇摩新聞首頁>教育>教育學習>中央社>北市議員指老師不當管教 樂器當體罰工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5/hjsj.html94)。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老公雖喜歡做夢,但愛妳是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