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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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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0 21:12 
  • 文章人氣:193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夫妻雙方皆聲請保護令,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裁判離婚。 宜蘭地方法院89 年婚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可以參考:「參以兩造自假處分執行事件、妨害家庭刑事案件、通常保護令事件及本件離婚訴訟,多次對薄公堂,並於庭上互相指責對方,兩人之感情顯已破壞殆盡,而被告於審理中亦多次表示不願與原告維持婚姻,兩人之情愛確已喪失,和諧無望。是兩造間之相處情形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堪認係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周利皇 (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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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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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即使你們夫妻雙方均有保護令,仍可各依第1052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離婚;若依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則需您的過失程度較輕或程度相當,始得訴請離婚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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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09:16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9715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一方堅持不願意協議離婚,您僅能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提出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事由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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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2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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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1.還是可以裁判離婚, 只是過失程度誰比較大就不清處

    2.如執意離婚, 建議著手收集其它民1052其他可做為判決離婚的重大事由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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