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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誹謗,管轄權不一定要在對方那邊是嗎?

  • 倢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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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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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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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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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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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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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倢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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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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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案件還在地檢署研考科的承辦人員手上,還沒到檢察官那邊

    雖然同意轉移管轄權的機率很小,但還是可以試看看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雖然警政署也不太同意全國各地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的說法...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