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送交通事故鑑定單位是否需自費?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9 15:03
- 文章人氣:209
- 個人積分:460
- 律師評價:261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96號
-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之規費為鑑定規費;其繳費義務人如下:一、申請鑑定之車輛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二、現場處理機關移送者,為移送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三、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囑託機關或第一款義務人。前項第三款情形,經司(軍)法機關函知純屬刑事案件者,免繳規費。」 故若是刑事案件檢察官或法院囑託鑑定,當事人不須支付費用;但若是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聲請法院送交通鑑定,法院會命聲請ㄧ方先墊付鑑定規費3千元,如逾期不繳納,法院可以駁回鑑定之聲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