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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姑 104-09-01 23:47

 我於民國104年3月1日,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路81巷附近,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直行,遭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車號急速重(強)力撞?,因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人車動態,行經巷弄逆向行駛及交叉路口顯未減速,致使我因重(強)力撞?下,整個人由機車上重重摔落地面,經撞擊人往後彈飛,後腦勺著地,整個人狠摔水泥地面,不知自己受傷嚴重,為了要站起來,整個人天旋地轉,身體開始發冷,雙手痛麻不停甩動,雙腳重(強)力撞?下,發現左腳整個沒力而無法站穩,整個人幾乎昏蹶,但仍心繫對方,欲起身幫忙攙扶,耳語聽到對方一直說沒有受傷,自己60幾歲沒有事不要報警,一直想要走;只是我,又跌坐在地,久久無法言語。有兩位騎士經過,男騎士還把那個人普通重型機車扶起來,善心女騎士來不及制止,說應該等警察來才能移動,女騎士看我受傷很嚴重,表情非常痛苦,無法言語,無法思考,無法站起來,一直一直問我要不要幫我去警局報警。當時女騎士直騎至前方永和派出所幫我報警,後來那個人才用手機報警。警察來到時救護車也及時趕到,我交出身分證駕照;由救護員抬擔架至醫院,救護員查問本人受傷情形及護送哪家醫院,我請問救護員本人症狀為何情形,救護員答為應先請骨科醫師確認,永和耕莘醫院有骨科,所以直至耕莘醫院急診。警察開警車連同那個人來醫院看我驗酒測,警察測我酒測值為零,並詢問我可否做筆錄,當下因我尚在外科救護,警察連同那個人隨即駛離。

 二.3月2日至永和耕莘醫院做骨科x光相關檢查,因手腳嚴重腫脹痛,需以醫院輪椅代步,醫囑因診斷不易,目前手腳嚴重腫脹,撞擊造成組織傷害x光難檢測(不易判讀),兩星期再詳檢骨頭是否有裂縫。同日聯絡警察,永和耕莘醫院急診只有為外科,骨科需於門診時間看診,警察約3月3日做筆錄。同日下午6點多,那個人第一次打電話詢問受傷情形,告訴本人,車禍當時看見我的臉,因撞擊整個臉都變黑了,表情看起來非常痛苦;他說他自己60幾歲了,他自己跟機車都沒有什麼事,機車也已經老舊,不需賠償;自己也不會提告。我告知本人受傷情形,回到家因受傷嚴重無法站立,整個人又再次跌倒,雙方簡單通話。 

三.3月3日由家人攙扶至警局做筆錄,整隻腳腫脹,腳一碰觸到,就疼痛不堪,做完筆錄因右手腫脹疼痛,也都沒有辦法使用筆寫字,再從監視器看到,畫面又浮現腦海,下意識被這種恐懼嚇壞了,不可言諭的痛,抽痛難受伴隨著身體腫脹隨時疼痛。 

四.3月11日下午4點多,那個人第二次打電話,說他沒有受傷,皮肉傷而已;且再次重申他自己60幾歲了不要緊,機車老舊,本人要不要提告他沒有意見,只是他自己本身不會提告求償;並質問本人為何要申請調解。我說明我現在還躺在床上,整個人頭暈,全身腫脹疼痛,天氣這麼冷還要冰敷連翻身都沒辦法,如果要走路須靠輔助工具,行走相當困難,非得外出時,就得坐輪椅,冷颼颼的天氣,流著眼淚只能3餐吃著麵包,生活完全變調,非常沮喪;我在3月4日因車禍撞擊機車前輪機車車身全毀,只能牽引,由家人至機車行估價,欲告知賠償損失及機車修理費,於下午4點多打電話給他結果沒人接,警察才告知可以以協調方式處理。那個人直說他騎著車出去了。態度極差,理直氣壯,一直否認,反而說是在十字路口我騎太慢,是我撞到他,用字遣詞均為詛咒,那個人說本人倘若變成殘障,也不關他的事,他不是無賴,亦不會負任何賠償責任,更不會對本人提告,就算本人要告他,他也不怕,因為他不怕被關,發生這個車禍不是他的問題;因為他可以說是本人撞到他,還害他高血壓及糖尿病發生。這種不顧別人生命安全及不實指控,明顯逃避責任歸屬;說本人成為殘障,被告肇事又傷人又據理力爭的指責本人,他那鄙視及語言暴力,往往傷人入骨,如影隨形伴隨身體疼痛,令人揪心難受,相當痛苦。

五.3月16日由家人至警局申請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個人疑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同為直行車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

我-尚未發現肇因。

警察說明當時有對那個人說明他的肇因責任大。

 

六.4月15日上午雙方調解,雙方進去坐下不到五分鐘,調解委員即說調解不成。本次車禍案件為被告因注意而未注意週邊狀況,行經畫有黃色網狀標線十字路口減速,肇事原因為那個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本人原想經雙方協調,無奈那個人被告一點誠意也沒有。 

我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一般狀況:
1.地點:永和區民族街81巷

2.路狀:限速五十公里 市區道路 四岔路 無號誌 (實際上為巷弄,速限應為30公里,交叉路口路面有黃色網狀線,並不是沒有號誌)

3.我的車輛寫成普通重型機車(實際為普通輕型機車)

鑑定意見:

1.那個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時速30~40公里,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我駕駛輕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實際上我至事故鑑定委員會說明,我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對方實屬逆向超速,才會去撞到我的前輪,那為何我會是肇事的次因)

我都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那個人時速30~40公里,我又怎麼有辦法注意前車狀況,我應該如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現場有監視錄影畫面,所以主要應該會依據這個為主,必須於收到鑑定書15日內提起。

2、建議應該於告訴期間內委請律師協助刑事告訴程序(因為已經超過告訴期間,必須先確認您當時後報警之後,案件有無撤回),屆時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求償

 

小卉 104-08-30 15:58

在103/9/3下午14:20我爸騎機車與對方騎機車20出頭歲的小孩發生車禍車禍發生在十字路口,我爸60歲雖然他騎車速度慢,但他沒有兩段式左轉,然後和對方發生車禍,我爸在送醫後5天後過世,然後就是一連串無止盡的司法程序

在我爸過世後,我去警察局做筆錄,因為我要提告。出車禍當時,我爸傷到腦,所以根本無法做筆錄,所以與無法與家人警察交代所有事發過程。

對方堅持說他們有行駛路權的權利,因為我爸有違規,所以他開始一直咬定我爸的錯,因為死無對證,所以沒有再開刑事庭前和我們達成民事和解

在上法院前,有到區公所調解一次,沒有成功。在法院開過一次檢察官主持的庭、還有一次法官主持的刑事庭,後來因為檢察官的意思,希望我們可以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現在再進行一次調解,但還是沒有成功。

我們知道我爸有錯,但對方也不是全然沒錯,只是都沒有證據跟目擊證人,變成他說他對,因為我爸過世了,不會說話了,我們也沒獅子大開口,只是要道義上的責任而已,畢竟我爸還有一個老母在安養院要養,我爸也要洗腎,對方很會演戲,上法院可以理直氣壯的演他們的戲,到法院調解就可以在律師錢裝可憐,他請來的律師根本不是法扶的律師,他只是要裝可憐,表示他們很有誠意只是沒錢,調解律師說我們要的金額不過分,這是一條人命基本的,對方還是不願意,他就去申請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那種東西就是你是活人你會說話你就是贏,因為他鑑定結果就是全都是我爸的錯,我不服很不服。

一連串的這種事情,對方又一直這樣搞這種有的沒的,其實我都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事實是我爸沒待轉我知道,但對方車速呢,隨便他怎麼講,都是他們對嗎?警察也調不到任何是發現場的監視器,上法庭只有我能說話,我想幫我爸爸,但是我好茫然又害怕,現在我除了聲請覆議,我還能做什麼嗎?

可以幫幫我教教我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6: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連交大都無法進行車禍事故肇責釐清,有關於對方過失的部分恐無法證明。

2、算是蠻嚴重的案子,對方也有請律師的情況下,我方完全沒有委請律師協助,其實不太妥適。

3、目前可能只剩往目擊證人或是上網徵求行車紀錄器來證明對方有過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ratt 104-08-13 10:42

鑑定意見部分指出對方無肇事因素,我方則為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鑑定報告上提到我會議時稱因對方超車才擦撞,但鑑定委員判定對方超車後我仍正常行駛直至下一秒才發生擦撞,判我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認為,我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應為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執意超車所致

1.這部分還有覆議的可能性嗎?

 

鑑定結果第陸部分指出對方駕駛肇事致人受傷未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而當天擦撞後對方先駛離約20公尺並下車查看自身車輛,我上前欲察看車牌時與他有爭執,隨後他則離開現場,偵查庭時聲稱不知有人受傷才離開。

2.在未來判決上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嗎?如何防止檢察官不起訴肇事逃逸部分?

3.假設鑑定覆議失敗,我是否還能索取醫藥費及相關賠償?

 

還麻煩律師能給學生一些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逃逸與是否有肇事責任無涉。

2、本文認為雙方都有保持車距及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您的說法恐不利改變鑑定結果,倘若覆議失敗,則我方無法向對方求償

3、依法覆議必須由司法機關協助移送才可以,因此必須先提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訴訟,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一、覆議的部分有時間限制,你看一下鑑定書上會有寫,包括覆議的時間限制及如何提出覆議

二、你的立場上應該是一定要覆議,因為你有求償的打算, 這個覆議就是非做不可的。所以你就不要再去想覆議能不能成功,要傾盡全力去處理。

三、當然如果你認為都是你的錯而損失金額不大不想處理的話那就不用覆議了。

四、肇事逃逸的話要看他知不知道你有受傷,如果他知道你有受傷而離去,那麼就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五、所以重點是,你怎麼證明他知道你受傷了呢?建議你把手邊有的東西就近找個律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請教 104-08-12 20:28

律師

車禍鑑定被告方目前無肇責 對於結果甚感不服

我需要一位 對於車禍案件經驗豐富且相當有成功覆議經驗的律師

能協助我書寫 覆議狀 因為檢察官比較急 希望能這一兩天能約律師見面談細節

謝謝


李聿 104-08-01 15:25

簡略敘述車禍經過(由路口監視器畫面敘述)

 

甲方(汽車),於路口停等要左轉至巷內,並無顯示任何燈號。

 

甲方停等後,約五秒前後方與對象車道皆無車輛行駛

 

乙方(大型重機),於路口需直行

 

因甲方無打燈號,無法判斷是否為轉彎車

 

乙方未打燈提醒前方,而進行甲車左後方超車。

 

乙車超車後直行時,甲車頓時加速導致與乙車碰撞

 

雙方皆無超速,乙方受傷。

 

------------------------------------------------------

 

1、交通隊初判表為甲車轉彎未禮讓直行車,判甲方全責

 

2、甲方不服判決進行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後乙方被列為主因,路口不當超車

 

甲方為次因,轉彎未打燈提醒其他車輛

 

--------------------------------------------------------

 

我為乙方家屬,車禍鑑定有30日內可覆議

 

想請問律師們還有再議空間嗎?

 

訴求為

1、甲方若有打燈,此車禍並不會發生(為起因)

 

2、甲方有確實實行轉彎動作,並符合轉彎未注意後方直行來車

 

 

律師協助解答,感謝。

 

 

 

 

一、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當然是要聲請覆議

二、一般覆議是比較少過沒錯,但可以努力就努力看看。

三、如果車禍有人受傷的話六個月內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相反的對方如果有人受傷的話,六個月內也可以提告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第一次是二年,如果有要循民事途徑處理的話記得二年內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機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little lo 104-07-22 05:34

  不好意思,在這邊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關於車禍提告的部分,本人在今年二月二號時發生車禍,行駛普通重型機車後方重型機車撞上(黃牌)。初步判定為我方三成對方七成,後來在鑑定時一時緊張導致證詞部分與當時筆錄不符,也使的後來判決翻盤我方為肇事全責,對方無任何肇責,我有再申請一次覆議,但是因為快滿六個月的告訴期了請問這樣我可以先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嗎?(對方好像也有受傷但調解時無任何診斷證明,而我則是有開立診斷證明右手骨折導致無法上班)對方來談和解開口咬定四萬五不然不談,整個態度連調解委員也很不高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要在六個月內先提過失傷害告訴,對您日後調解方面較有助益,至於對方是否有過失就等覆議結果判斷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little lo 104-06-20 17:13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車禍事故鑑定的問題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小弟在今年2月發生車禍,因跨越雙黃線不甚遭後方大型重型機車撞上,初步判定為我方肇事主因(因跨越雙黃線占7成對方3成),於鑑定委員會後因一時緊張供詞說法跟警方當時筆錄不符(說詞為先切換到內車道在於前方路口迴車)導致鑑定後結果為全責這樣的話我可以申請覆議嗎?因當下撞擊力道過道導致我方機車全毀以及手部骨折頭部撞傷,而對方只有車頭些微損傷,對方當時無受傷但於事後鑑定委員會時卻寫到對方有受傷?

這樣的話可以在覆議中提及對方是否有車速是否超速(該路段限速50公里)、未注意前車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要求鑑定委員會覆議嗎?

以上問題 還請各位律師 幫幫忙 謝謝!!

一、覆議的話如果你有新的證據的話比較容易推翻原來的鑑定結果。

二、如果你之前鑑定的時候講錯話而找不到其他證據,那麼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處理。

三、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但是如果覆議結果對你不利那麼訴訟來說可能就不好了,比較少法官會推翻鑑定結果。

四、請在覆議的時候傾盡全力。

五、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little lo 104-06-21 23: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之前的鑑定委員會因一時緊張,使得後來口供部分及筆錄不同導致翻盤變為全責這樣的話再提出覆議可行嗎?

感謝您

V 104-03-18 12:42

我在去年六月時發生了一場車禍,由於調解雙方無達成共識,因此走上法律途徑。

12月有開一次偵查庭,1月時有去車禍鑑定委員會開會。

前兩日鑑定書寄來,判定我方為肇事主因,對方僅違反規定,我準備提出覆議

我是外地來的學子,與當地長輩發生碰撞,不知道是不是有什麼原因,一開始就覺得承辦員警有些偏頗,讓我有一種將矛頭全指向我的感覺。

當初有第三者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之前家母有向承辦員警提出是否能給我們一份畫面,承辦員警以違反個資法拒絕我們。

請問我是真的無法取得這份行車記錄器畫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8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行車紀錄器是判斷肇事責任的基礎,則您可以要求閱覽。

2、但是因為現在這個階段屬於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還是可以不讓您看,倘若您認為不合理,可以繼續就肇事責任爭執,等到法院審理時,就可以要求閱覽,且法院基本上不得拒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aren 104-03-05 02:04

日前長輩騎機車(於103年10月8日)與計程車發生車禍,剛變綠燈時起步沒多久(不到三秒)就被後方計程車撞倒,幾次與長輩討論期間發現長輩似乎對事發細節記憶模糊有時說他原本要直行,有時說要待轉,最後於事故鑑定時回答為要待轉,因被撞倒後使其後座乘客手骨折開刀住院尚在復健中,計程車車損人無傷.

初步分析研判計程車:1未注意前車車況2自行移動車輛位置3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使人受傷,我方尚未發現原因,因傷勢尚未康復不知如何與對方談和解,但對方一直催促,期間申請調解會也申請事故鑑定分析,

鑑定分析判定,我方: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右後方來車為主因,計程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

想請問這樣的判定有何條款可以參考或提出覆議嗎?這樣的判決對之後理賠結果會有何影響?因現手傷狀況恢復不明確無法提出確切和解理賠事宜該如何處理?長輩也可能尚在機車直行階段即被撞倒或若要待轉偏右速度也相當緩慢幅度也不大,非直接右轉且也未變換車道即被撞倒這樣是否應為次因(長輩平時車速約20KM),有點不解待轉也算變換車道嗎?請問長輩是否有權再調事發監視器觀看?長輩說鑑定監視器都沒拍到雙方車向只看到一點點長輩們被撞倒在地的影像,所以主因變成長輩方實在令人錯愕,聽說若有爭議可於6個月先提出告訴要如何處理?因對方計程車司機很狡猾似乎很了解及規避法律刑責,再煩請幫忙解惑回答!感謝不激

一、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可以選擇到警局提告、到地檢署遞狀,或是到地檢署按鈴。不過你的長輩目前的狀況,還是用狀紙來提告比較好。記得,最後一天不是以你發文為準,而是以地檢署收文為準。千萬不要在快六個月的最後一天寄出去,因為隔天收到的話算是不合法告訴。

二、要考量的是也許對方沒有財產或可能會脫產,為避免這個,可以先做假扣押(請認真考慮這個)。

三、民事時效二年,不會因為刑事案件在進行就阻止民事時效之進行。之後告贏了如果你沒做假扣押而對方沒有財產,記得每五年內要換一次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有看過債務人二十年後帳戶多數百萬元被債權人扣到的案件…

四、主因次因的話是賠償的比例的問題。例如你這邊損失是十,但是你這邊被認定是主因,如果法官認為是七比三的話(假設),那麼對方只要賠你三就好了。

五、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可以聲請覆議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楊律師 104-03-05 13:48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您得案情可大可小

端看您後續處理的方式

 

如需更明確之協助

可致電詳談

 

供參

旺旺 104-01-09 12:10

您好,急詢問,再警訊筆錄中對方所陳述的內容是認為與旁邊另一台車發生壓迫擦撞後又見我方變換車道於他前方所以導致失控,第一次車禍鑑定結果對方是主要肇事主因,我方為次因,另一台車無肇事責任,對方不服後,第二次車禍鑑定覆議結果,我方卻變為肇事主因,對方次因,另一台車一樣無肇事責任,現在對方對我方提出民事訴訟,正初步調解庭中,但因對方所提出金額過於龐大,我方雖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額度也足夠)但若最後調解破裂進入訴訟,請問最後法官判決的金額是否仍由保險公司賠償,我方不需負擔?

以及,對於第二次車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是否能再上訴?如何上訴?而警訊的筆錄資料是否還能再調出來(以事隔快兩年)?謝謝

懇請解惑,萬分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鑑定是供法院參考,您可以針對鑑定內容提出質疑,以便向法院說明鑑定內容不可採,基本上法院會以肇事責任比例來判賠,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4-01-09 15:04

您好,

車禍鑑定覆議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您不服覆議鑑定意見,

可以向法院聲請另外委託設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單位之大專院校進行鑑定

但這部分鑑定費用不等且不便宜,且需由您先行支付。

警詢筆錄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調閱

以上提供您參考。

melo 104-01-05 13:32

律師您好: 有一件車禍法律問題想要諮詢您,煩請撥冗回答,感謝!

家父騎腳踏車與125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發生現場在筆直橋上,速限50公里,家父違規事實:跨越雙黃線左轉,對方是來向直行車,肇事地點無監視器。 對方為退休員警,肇事後筆錄和車鑑會上說詞反覆,時速由20後稱30-40公里/小時,家父腳踏車撞擊點在右側車身中間,兩輪鋼圈撞成s型扭曲,顱內出血拋飛致死,且右腳腓骨骨折,推測直接撞擊家父右腳。

現場機車煞車痕5.8公尺,家父拋飛地點離撞擊點5公尺多,據目擊證人(報案者)陳述,對方時速至少有50以上,但在車鑑會上的判定依據,卻只以對方自述時速(30-40)和路權,並無換算煞車痕等數據,判定家父全責,對方無責任

明日將到地檢署說明案情,請教律師幾點: 1.對方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 2.目擊證人未接到傳票,是否可一同出庭,證實對方時速過快?3.若申請車鑑會覆議,可由煞車痕與車損狀況換算出對方時速 嗎?亦或是必須交由學術機關? 感恩! 李小姐敬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5 18: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就鑑定結果聲請覆議覆議仍不服,可以聲請送請鑑定

2、可以以煞車痕跡判斷車速,並且傳喚目擊證人

3、倘若對方有超速,則會有過失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05 21:01

1. 有無過失較精確仍是待肇事鑑定判斷而定。

2. 可攜同證人到場,至於是否傳喚詢問證人,則由檢察官決定。

3. 車鑑會會判斷哪一方是有肇事原因、主因或次因等,若是肇事鑑定乃至於覆議都不服,亦可考慮聲請送警大或交大鑑定

宏宏 103-12-07 15:04

本人半年前發生車禍,對方死亡,但是初步研判表和車禍鑑定報告都指出,是對方超速違規逆向超車自摔為肇事主因,我方猝不急防,無肇事因素,事後上了兩次偵查庭,第二次偵查庭時死著家屬,不服鑑定結果提出覆議,但是對方沒有任何新事證可以證明我的過失,請問這樣覆議是否會受理?還有對方還提告過失致死,但也無任何事證,這樣對方告的贏嗎?對方還要求申請調解,我也答應了,但是後來有問人,別人說我方目前無過失又為何要調解,請問是這樣嗎?因為鑑定覆議的結果還沒出來,如果先調解的話會不會有問題呢?

目前的證據行車紀錄器,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都顯示我方無肇事因素,對方雖然不服,但是卻無任何證據證明我方的過失,請問這樣對方是不是沒有勝算?如果對方硬要告我,我是不是也可以向對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7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確實無肇事責任亦無過失,則無須負任何法律責任,但是要反告對方則有困難。

2、建議還是應該持續關心對方,以避免後來的鑑定不如預期。和解的部分,看要不要先以慰問的方式處理。

宏宏 103-12-07 14:48

本人半年前發生車禍,對方死亡,但是初步研判表和車禍鑑定報告都指出,是對方超速違規逆向超車自摔為肇事主因,我方猝不急防,無肇事因素,事後上了兩次偵查庭,第二次偵查庭時死著家屬,不服鑑定結果提出覆議,但是對方沒有任何新事證可以證明我的過失,請問這樣覆議是否會受理?還有對方還提告過失致死,但也無任何事證,這樣對方告的贏嗎?對方還要求申請調解,我也答應了,但是後來有問人,別人說我方目前無過失又為何要調解,請問是這樣嗎?因為鑑定覆議的結果還沒出來,如果先調解的話會不會有問題呢?

目前的證據行車紀錄器,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都顯示我方無肇事因素,對方雖然不服,但是卻無任何證據證明我方的過失,請問這樣對方是不是沒有勝算?如果對方硬要告我,我是不是也可以向對方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7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告訴,但不一定會成立,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可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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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須等覆議結果,重點仍在覆議是否會改判,若改判即有被起訴之機會,而本件仍可以在調解會先談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鑑定結果出來後,若您無過失,即使對方對您提告,亦有機會取得不起訴處分,可待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對其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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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仍先靜待覆議結果再為處理後續事宜較妥

至於誣告罪部分則不建議向對方提出,因為對方也是有合理懷疑之情事

通常不會構成誣告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hong 103-11-11 11:48

各位律師法律先進,您好:

想在此詢問,今年年初我母親(無駕照)駕駛我的機車外出上路(橋上),卻因應前方交通狀況而緊急煞車,然後皮包疑似彈出掉落,母親欲靠右行駛(未打方向燈,但已漸靠右偏向外側車道)撿拾皮包,遭後方機車超速行駛撞上,導致身體受傷,現在正進刑事案件偵辦中。

依照車禍事故初步分析表,保險公司向我們說明無照駕駛並非是肇事主因,對方超速行駛才是,然後依法院要求須送鑑定委員會審查時,鑑定報告卻說我母親無照駕駛才是肇事主因,對方超速行駛卻是次因,目前想針對這報告,提出覆議,請教各位法律賢達是否能夠給予寶貴意見,謝謝。

另外,若假設刑事案件雙方均有過失,但我方身體損失較為嚴重,且在求償期限內是否不受刑事案件之結果,另外爭取民事身體財產法益之求償呢?

倘令慈對交通覆議結果不服,或可另外聲請鑑定

又關於民事賠償部分,主要是依「雙方過失比例」來判斷誰可歸責程度較高,非依傷勢嚴重程度判斷誰可歸責;惟若刑事過失傷害不成立,建議在車禍發生日起兩年內,自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雙方均具有過失無照駕駛的認定,實際上是針對任意停車撿拾物品。

2、倘若雙方均有過失,對方還是有刑事責任,還是可以要求和解

3、倘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則必須依據過失比例計算賠償數額。

zz 103-09-26 23:20

我在今年5月發生車禍事故 初步判定 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內(外)側車道 我是左轉車 對方是右轉車 對方左側車頭撞我右側車門 我在前

對方在後..對方保險公司來電說 肇責各半 對方是進口車 我是國產老爺車

對方修車報價16萬 要我付8萬 我深感不服 申請3000裁定 因為對方是從側邊撞過來 我的行車紀錄沒有錄到 我去找路口監視畫面 承辦員警1句話 沒有

裁定結果跟初步判定相同 對向行駛左右轉車輛未依規定....(同為肇事原因)

然後對方保險又來電說 叫我不要再申請覆議 浪費錢跟時間 以他權限再幫我打7折...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該怎麼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及裁定都已經有相同之結論,建議您直接跟保險公司法務談價錢,比較有實益。

zz 103-09-27 23:4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及裁定都已經有相同之結論,建議您直接跟保險公司法務談價錢,比較有實 ... (恕刪)

 房律師您好 所以您認為 我連申請覆議都不用了 是嘛..還有 價格談不攏的狀況下 是否等上法院呢 萬一上法院後 金額應該不會比保險公司開價還高吧....我真的認為 初判 跟裁定 他們根本都按照道路行車的法規跟案例下去判斷  撞擊點跟誰撞誰 好像完全不考慮 我真的是無言以對..真的很不好意思 耽誤您的時間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台北人 103-09-22 17:03

我前陣子騎機車等紅綠燈時,在靠近十字路口的地方違規迴轉,接著另一輛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機車撞到我右後側機身,我左肩胛挫傷他膝關節骨折,當時有警察來做了紀錄(警察也說我們雙方都有錯),但事後初判表上卻說對方無肇責只有我有違規,已申請車禍事故鑑定覆議了但結果還沒下來,我認為對方也是有肇責的:

1.有兩段式左轉號誌也有待轉格,但對方卻未依號誌直接左轉  

2.警方只看圖就說對方有路權我沒路權距離十字路口不到1公尺的地方他撞到我,直行車才有路權,他違規轉彎我也違規迴轉(我都幾乎轉到正面了,否則他車頭怎會是撞到我右後側機身?),那憑什麼他有路權我沒路權?  

3.對方說他當時車速只有20,怎麼可能? 我在幾乎沒車速的情況下迴轉,他撞上來,我們都沒倒地,如果他不是車速過快,怎麼可能撞到腳粉碎骨折?

之後有陪對方到醫院,對方住院之後我也去探視一次,對方說原本的醫院不好轉診到大醫院,還私下找國術館喬骨頭.....一開始我們約出來談,對方要求15萬(我只有保強制險,機車強制險已理賠他8萬,15萬是他另外要求的),去到調解委員會對方帶了保險員,開口變成要求50幾萬,談不成的情況下我們兩邊互相提告,現在事情拖了好幾個月對方打來說沒耐心等,要求10萬私下和解,我該接受嗎? 我確認過了,強制理賠還有12萬的額度但他們卻沒去申請,跑來向我要錢......這是不是表示他們的醫療單據有問題才會申請不到?目前車禍事故鑑定覆議還沒下來,也還沒收到開庭通知,我不確定10萬這個數字是否合理?萬一之後上法庭對方會不會又是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的講一堆,是否到最後我要賠好幾十萬(對方信誓旦旦這樣講),實在不想一直承受這種精神壓力,但是10萬也不是小數目,是該靜候法院判定還是跟對方和解呢(當然會簽和解書)?謝謝>< PS 我是學生,對方是28歲的超商店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和解金額的部份,合理的處理方式是提出請求明細、提出診斷證明書、請求金額的相關單據,包含醫療費用、估價單、薪資證明等。

2、此類過失傷害案件,建議盡量與對方和解,但倘若對方無法提出相關單據,則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再和解都還來得及。

3、有關於和解的部份,則建議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或是委請律師撰擬和解書,比較有保障。

 

阿嘉 103-08-29 16:50

各位律師

請問如下

地點: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

我與對方關係:前後車關係(我前車、他後車)

人證、物證:都無

車禍鑑定覆議:採用交通法規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前車未與後車保持安全間隔,因此前車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

狀況:

我於康寧路一段與星雲街口(十字路口)行駛至中央待轉,對方於左後方竄出,然後於我左方時不知何原因自行緊急煞車,然後自摔。我前去關心對方後,對方確誣賴我撞到他,但是經過警方撞擊比對無撞擊痕跡,且對方自行在比對前把車子賣掉。經過偵察庭送鑑定後,我也有針對車禍鑑定提出疑點,且對方提不出證據車禍鑑定委員也只用(不實)現場圖和對方陳述去下判定。目前檢察官要我們調解看看再說。

(1)請問我明明是前車為什麼車禍鑑定委員用左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來判我,且還注明是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讓我覺得很納悶。我有去查法規和交通部的文函及最高法院判例,都不是這樣的判法。

(2)我到了車禍鑑定所看到現場圖時,才發現對方陳述給警方的路線位置跟當天落差很大(但我們還是同向同車道,我也是前車,他是後車),我也有跟檢察官反應也請他調查了(他叫我們先調解)

請各位律師指導

 

非常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9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根本無碰撞到對方,對方受傷非您所造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08-29 23:12

您好!您應將您發現的疑點條理分明的寫清楚,以書狀送交地檢署,檢察官才能就對您有利的部分詳為斟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7-25 13:01

各位律師、網友大大 午安:

小弟於前陣子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但是抓不到頭緒該怎麼處理後續,"車禍新手"XD,因此想懇請各位律師、網友們幫小弟一點忙,即使只是提供一點點意見也好,小弟先說聲感恩。

事由:

5/28 中午,小弟如往常般在家用餐完畢準備回公司,出門沒多久即發生擦撞,事故發生地點是一條約6M寬的雙向道路(單向約3M),當天小弟因機車壞掉臨時改開車上班。當時眼見一部機車迎面而來,如果煞車對方肯定會撞上我。周遭無其他人、車。我立即往對向車道閃避,但不幸的,對方也騎回他本來的車道,於是撞到我的右車頭

現場處理:報警並通知救護車,現場處理完善後趕往醫院探視對方。 現場:無行車紀錄器、無監視器酒測:兩邊都是0。 刮地痕:位於中心線,但方向是 | ↙ | (中間那一條) 煞車痕:無。 對方損害:人-換人工關節、車-應該是報銷了。 我方損害:擋風玻璃裂掉、右側車頭凹損。 醫療費用;出於誠意,由小弟先行支付。

由於本次車禍事故才知道,在上一次驗車時,驗車廠將我原先的保險公司換掉了,事故發生的當下只剩下"強制險",原來的其他相關保險都已經沒有了。

 事故發生後,小弟立即去申請交通鑑定,可是等一個月後的結果是無法鑑定,"明明是對方逆向在先,卻搞得好像都是我逆向去撞他"。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1.如果申請覆議,還是會維持原來的"無法鑑定"嗎?如果要申請覆議,我應該怎麼撰寫或是在那裡可以找到相關資料嗎?需要再提供新的證據?

2.賠償肯定是少不了的,如果要談和解的話,大約在多少金額的範圍內算合理呢?(對方大約54歲男生,小弟目前待業中)

感謝各位律師、網友大大的幫忙,感恩。


蘇子良 (馬克) 103-07-25 13:16

您可否調閱附近的監視器,以證明您是為閃避對方違規行為,否則依您所述恐怕車鑑委員會會作出不利於您的判斷。至於賠償要看對方受傷程度、年齡、身分地位等綜合判斷,以上答覆,請參酌。

若有任何法律問題,請洽本所,謝謝!

czhrick 103-04-29 19:40

3/4 晚上9:30於中和路上發生車禍;當時狀況大致情形是下著雨,去永和捷運站接同學,行車在內線車道突然發現一位年約60幾歲婦人穿越馬路,車速約40-50公里/每小時,煞車不及,車子滑行出去致撞導婦人頭部受傷(未直接撞擊,閃避後車子滑出去後對方才被掃到)
送醫治療並在派出所作筆路至深夜12:00

第二天凌晨4:00因公司自強活動前往日本北海道此期間委請同學前往探視婦人,說是有輕微腦震盪,住院觀察3、4天後返家休息。

返國後一週亦親自前往探視,兩日後永和調解會上對方突然提出她掉了祖傳的玉鐲,我表明住院及她請看護費用及一切醫療約一萬元他可以負擔。但是第二次協調會對方竟要求九萬元賠償。經談判後為四萬元,但我只能拿出三萬元,對方仍不接受,以致調解不成,對方打算提告

現在想請教的問題是:

1. 肇事初判判定

我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行駛.

對方 : 在劃設行人穿越道線100公尺處穿越道路.

由於當時是下雨天, 有注意到對方,並且閃避過去, 只是剛好路面是網狀線劃漆所以煞車鎖死打滑, 打滑後車子滑行出去才導致撞擊在馬路中間的對方跌倒這部分可以提起覆議嗎?
另外涉嫌超速行駛的部分, 當時做筆錄可能也很晚了, 而且第一次發生這種狀況所以也有點慌亂, 做筆錄時陳述的車速為50-60公里, 但後來發現實際上只有約40-50公里, 現場快車道上無禁行機車, 也無特別速限, 所以超速的部分也可以提起覆議並再做更進一步的鑑定嗎?

2. 對方要求玉鐲的賠償, 是一直到調解的時候才提起,說是傳家寶,  對方家屬是說, 是婦人醒來之後才發現不見, 但現場未發現有任何玉鐲的碎片, 也無法證明是在現場遺失的, 但對方家屬仍要我賠償這部分.
那如果這部分對方要向我求償請問我應該要負擔嗎? 因為我也覺得有點奇怪, 我出國期間,同學代替我去探視的這幾天沒聽說有玉鐲這件事情.

以上,感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確實會有過失致傷罪的問題,建議仍應盡力達成和解,以息訟止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4-29 21:36

您好!若僅差一萬元,建議還是讓步和解為上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依您所述情形初步來看,4萬元的賠償金額若能把民刑事責任問題一併處理似乎是不算太貴...

首先,即使您在該事故中僅具有百分之一之過失,也不影響過失傷害罪之成立,若無法打到完全無過失,恐怕還是有過失傷害之相關刑事責任問題。

易科罰金一天至少就一千元,十天就一萬,若判四五十天,光易科罰金就要繳多少?運氣不好遇到比較有正義感的法官,判個易科罰金標準一天二千元或三千元,那不是...??

何況對方一定會在刑事提告外,另外請求民事賠償,您可以自己估量估量全部要付出多少錢來擺平這件事。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30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嘗試與對方和解和解金額亦不算太高,應考慮之,過失傷害若成立,即使僅判一個月有期徒刑,罰金均為三萬元,對方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故若能一次解決民刑事紛爭,可加以考慮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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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鑑定結果出來認定你應該還是有過失  如果要爭執還是先行提出覆議再說  2.超速部分可以主張跟車禍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   3.對方要主張民事賠償  原則上需要他自己證明損害範圍  所以還是不要輕易跟對方和解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Zang yi 103-04-27 16:57

我在今年的2月份在國1發生一起車禍~因為對方不服國道警察的初步判定

所以申請了鑑定~但鑑結果我卻變成了車禍主因~想請問一下我該如何寫這覆議書?

可委由律師為你處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7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書狀。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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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覆議書應先針對初鑑的內容指出瑕疵之處,才能提高覆議成功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mo122255 102-11-01 16:46
律師你好我先生發生車禍右手手腕開刀送鑑定結果責任歸屬都在對方 私下想找他談和解不出面我先生對他提出傷害告訴 對方出庭有像法官坦承是他的錯 法官問他要和解他也說好 結果到調解委員會他又改口說不是他的錯 說他有申請覆議請問他這樣申請會有什麼結果 ps:我們這有監視畫面
原則上還是等鑑定報告覆議結果 檢察官應該是會起訴 再由法院去認定是否有過失 而決定是會判刑 如果要民事求償 要另外提出訴訟
alan 102-07-31 22:37

因為卡債,我於99向法院提出債務更生,後來經法院裁決清算,但不免責;於是又於102年3月與銀行談定一致性協商,另外簽訂10年還款計畫。在102年5月時接到法院信函,因債務清償條例修正(降低免責條件),於公布後兩年內可提出覆議,申請免責裁定。想請教律師,因為我於3月又跟銀行簽定契約,這樣我還可以申請免責裁定嗎?會不會有其他影響?

Nick 102-07-03 03:15

近日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我是開車黃燈待轉左轉, 

對向卻忽然衝出來一輛機車進而發生碰撞, 

對方也因為如此受傷,對方傷勢大腿粉碎骨折, 

事後再做第二次調解時,因大夜班剛下班, 

在沒有充足睡眠的情況下就隻身前去調解, 

簽下為數不小的30萬和解書, 

內容以下: 

 

本當事人間 車禍傷害 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 

在 XX 公所調解室,經本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聲請人於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 00 時 00 分許騎乘機車車號 XXX-000 

於 XX 路與 XX 路口與對造駕駛自小客車 0000-XX 發生車禍,至兩造車輛損壞、 

聲請人身體受傷而引起糾紛,今兩造同意由本會委員獨任從中調解,雙方合意, 

達成和解條件如下: 

 

一、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自行負擔車輛修理費用,不向聲請求償。 

二、對造人針對本事件同意賠償聲請人醫療費用、車輛修理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 

計新台幣(同下)?拾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三、1. 付款方式:兩造同意,對造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共 00 期。 

自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至民國 000 年00 月 00日每期(月) 00 日前將現金 

XX 元整給付聲請人收執。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2. 以上共計?拾萬元整。 

四、兩造民、刑事責任不予追究。 

 

筆錄調查解果、經當場向兩造當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之委託代理人 XXX 簽名蓋章 

對造人 XXX 簽名蓋章 

 

以上... 

 

但事後發現自己的薪水無法支付內容所敘述之分期金額, 

因當下對方以刑逼民之方式讓一人前往調解的我心生恐懼, 

事後發現並非對方所誇大之言詞, 

讓我十分懊悔簽下自己無法負擔的賠償金額, 

我絕對有誠意賠償對方,但自身能力有限, 

又加上剛換工作,且在外租屋,開銷甚大, 

一般開銷就已占薪水的八成以上,絕非玩樂之餘, 

調解完回過神以後,才知簽下鉅額和解書, 

請問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覆議

又或接下來該如何處裡?

 

今日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

 

如果以車禍鑑定判定對方肇者為主要,

是否可以撤銷?

應該說是否可能撤銷?

 該和解並非絕對對你不利,倘若最後你被認定過失傷害,除需背負罪名並繳納罰金外,加上對方大腿粉碎骨折之損害賠償,恐怕不止30萬元。

shadow 102-04-16 22:04

車禍情況是

我方是直行車(當時騎在快車道上,因慢車道及路旁剛好是逢百貨公司下班時間,為了閃在路旁停等的車輛,所以停了一個大路口後,過路口切入車道要直行,筆錄車速當初我是說大約60)

對方是從巷子口出來,橫跨慢車道騎到快車道,我騎在她左後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左轉彎,以至我有煞車但反應不及發生碰撞

第一 初判結果下來是我方涉嫌超速

第二 我方申請車輛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  我方路口未注意前車狀況,不當超車,為肇事主因

      對方未在轉彎路口前30公尺預打方向燈告知後方來車,為肇事次因

我想要申請覆議,未打方向燈,而且我是直行車,為何路權是判給他,若兩台車直行的話根本不會發生碰撞

我想要問的是 對方只經過第一次調解,就提告過失傷害,對方是公務人員,是穿制服騎公務車,是否我也可以對他提告業務過失傷害?(兩造雙方都有受傷) 

本件車禍導致雙方均受傷,且雙方也均涉有肇事因素的話,就對方而言雖為肇事次因,但也還是會有構成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此建議您務必在車禍事故時起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以維護您的權益。否則在刑事部分您恐怕只有挨打的份,而全無反擊的機會,協商上自然是絕對的不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illest 102-03-30 21:56

不好意思!!

小弟有問題想請問了解法律常識的大大們(萬分感謝)

小弟在去年12月30日去台中玩在台中發生交通事故

小弟是開車 對方是騎車 交通事故發生是原因事:

小弟在漢口路等紅燈 綠燈之後要右轉西屯路時跟對方發生碰撞

之後(初步研判表)表示: 我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表示: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 無照駕駛!!

但我覺得不合理 所以在去申請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

但途中對方有申請調解2次我都沒出面 (因為在鑑定都還沒出來我也不知道要出面什麼)

它只有挫傷........要求多少沒講......!
被撞當時她無照 但現在她有駕照............
我有幫她申請保強制險 但他不自己不申請!

所以現在對方提告傷害

如果這樣要提告我有勝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有受傷,而您也有肇責即便是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責任,所以本件對方仍可告您過失傷害罪,建議仍以和解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illest 102-04-01 19:21

 所以請對方是否可以撤告? 談和解這樣? 如果對方不願意呢?

cind 102-03-26 13:10
律師您好:想請問您如果對車禍鑑定有異議時該如何申請覆議?已進入司法
提出異議狀跟繳費即可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6 22:18
回覆 cind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想請問您如果對車禍鑑定有異議時該如何申請覆議?已進入司法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winnie cheng 101-11-23 13:58

我弟去年跟一台貨車發生車禍 我弟當場死亡 後來我弟被驗出酒精濃度1.3  初步分析說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後來開庭的時候跟檢察官說不服申請車禍鑑定 後來也是說對方沒責任 但有超載(約1.5噸)  ...我們再申請覆議一次 結果是一樣的 ...後來檢察官開庭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對方司機說他老闆有跟我們講  但我方說他們根本沒來找我們談  檢察官又請他老闆進來 但他老闆說 已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後來我方說從頭到尾根本沒人來和解 檢察官就說那送教育單位

大學報告出來了  (又一次開庭)檢察官 跟我方說 已經不能覆檢了 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檢察官又跟對方說 "你道義上也要賠一點" 對方說 他老闆有跟保險講  檢察官又再一次問我方有嗎?? 我方回答"沒有 而且我弟有酒駕 保險公司也不會賠"  後來檢察官只問對方說 "此案以過失致死移送你有意議嗎 " 對方說"沒有" 

請問!! 這樣下次是要結案了嗎???  因為對方真的很惡劣 (從頭到尾都沒出面)  民事可以申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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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1-10-16 00:56

文章前面是說明~從交警畫錯圖、跟不按實書寫口供開始!

問1員警寫的口供,與我方說明的案情不符
答1
我父親念,員警寫,但員警卻沒照實寫口供

問2您們是否曾發現錯誤或缺漏要求改正,卻遭到制止?
答2
我當時發現與事實不符,要求改正,卻被員警制止插話。

問3員警是否以自己公平公正為由,不會偏袒誰,推拖改正?
答3
是。員警回答上面那些話,再次拒絕我方檢察自己口供是否被謄寫錯誤或缺漏。

問4家屬再三要求檢察口供,是否有被員警推托?
答4
有,交警以自己趕交班為由,軟硬兼施要求我方趕快簽名。

~補充~

事後我方發現口供有許多地方與我方當初的講的話不同。(PS:我方有準備講稿,照稿念。可是口供出來卻錯漏很多東西)

另外,事件發生在8月初,我方直到9月底才錄口供。在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器的狀況,警方居然有辦法在[事故現場圖]~畫出我方於騎樓內的行車狀況。而事後還竄改我方口供變成~我方直接從騎樓下直接行駛出路面的駕駛行為。(PS:事實上是從騎樓下先牽車出來,然後在啟動行駛)

請問律師先生,關於警方竄改我方口供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另外在錄口供之前,我方已經從[案發照片]中明確說明,我方不可能直接從騎樓下,直接將機車行駛到路面(因為機車停的很滿,擁擠的沒有迴旋空間,而且當初我父親是車頭向內、車尾向外的方式移進停車位,所以不可能直接行駛出來)。而警方[在聽完我方說明後]~[我方後來錄口供說~從騎樓[牽車]出來]~警方卻偷改我方口供為[從騎樓[行駛]出來,跨線穿越出去]~~我方後來送了鑑定,才發現警方那邊留下的口供與我方原來的版本不同,被偷改~我方該如何處置他們!(交警是否有詐欺的嫌疑?騙簽名,還偷改內容)...另外鑑定會聽完我方的說明後,依舊使用警方錯誤的現場圖,還引用[我方被竄改的口供]作引述,判決我方有過失~關於這樣可惡花了我5千元作鑑定還冤枉我方的鑑定會,該如何處置?..舉一例,我要賣一個鑽石,請某鑑定專家鑑定~結果為1A,我就以1A的價格賣出。事後有人告訴我,那其實是3A的鑽石,是那鑑定專家鑑定錯誤。我因那位專家的[錯誤鑑定結果]而遭受損失,我理當可以求償吧!~~~換成交通鑑定會,我先花了3千做了第一次鑑定,想得到公平正確的答案,結果沒有,第二次再覆議,又花了2千,還是得到錯誤的結果。我方因此在這案件受了損失,那我該如何找鑑定求償?...這是否該以[消費糾紛處理],還是可以[國賠處理]~..因為鑑定會隸屬於交通部!==============我方如果直接出來,這件車禍對方會[辯稱]我方突然衝出來致使他反應不及撞上而受傷,我方要負責賠償對方。而我方如果[牽車出來][先停在路邊]後,再行駛。那就變成對方涉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對方即要賠償我方。所以,[鑑定結果]是否正確,很明顯的干係雙方的賠償問題(實質利益損失)~因此,今天第三方的鑑定會,在明知有問題的狀況,依舊作出錯誤結論時,我方根據前項,應當可以要求鑑定賠償我方損失吧!???...另外...該處地形屬於斜坡+窄巷~根據交通安全規則-下坡車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對方~一開始就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義務]?

 

 

 

 

 

 

小米 101-09-18 22:19

如題~[交通判決書-不服,行政單位嚴重忽視我方有利證據]

============

車禍鑑定結果不利,覆議結果不利。

經我方查證,鑑定委員會~忽視我方證據覆議委員會[依樣畫葫蘆]。

===========

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做行政救濟訴訟?才能讓真正專業的人員,

重審我方的案子!..並且糾舉、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的無能?

 如果不服鑑定

 可以試看看請法院送請學術單位鑑定

 鑑定意見出來後

 可以請鑑定人到庭說明鑑定方法及結果

小米 101-10-15 18:48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如果不服鑑定 可以試看看請法院送請學術單位鑑定

... (恕刪)

=========

回復~如果派出來的代表,一問三不知,是否能追究他們的疏失?因為他們錯誤的鑑定,讓我們除了失去名譽之外,還有對方囂張不認錯的態度~甚至直接剝奪了向其他法律單位求助的機會。....我去向法扶求助,他們卻參考錯誤的鑑定結果,不給我方扶助,真的氣死!

 

小靜 101-06-13 16:59

決定.還是再付審判.希望能有一絲絲希望.但是.請問我再議書內提請檢察官再議部份有行車覆議.為何不能覆議民事求償為不會不賠我母親.因為.對方說她沒事啦~一毛也不要賠.過份極了.車頭來撞車尾.會沒事.真不知該如何對抗此官司.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6-1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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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軒 101-05-01 02:19

你好 我想請問有關車禍的相關問題,我在100年10月25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

以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說明

路況:柏油路面,標線清晰,正常號誌岔路口,限速40公里

車損情況:對方重機車車頭受損,我本人中機車左後車身受損

傷亡情況:對方及附載人女生均受傷,我本人受傷

肇事經過:對方駕駛重機車,於100年10月25日17時30分,顏永康區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該路354巷口,

撞到同方向在前由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肇事.

肇事分析:

駕駛行為:對方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致發生撞擊事故.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行經肇事地點道路,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撞擊事故.
這駕駛行為就出錯了應該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路權歸屬:
對方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我本人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路權歸屬也出錯,應該是對方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本人是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99條第一項第3條.

鑑定意見:我本人駕駛重機車,左偏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主因
對方駕駛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佐證資料: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送的肇事筆錄及現場圖照片資料研析</p>
對方筆錄稱:對方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行駛在我本人右前方未打方向燈突然做左轉動作,

致使對方車車頭與我本人機車之左後車身碰撞.現場有我本人重機車刮地痕1.6公尺車速約40-50公里/時.

我本人筆錄稱:我本人沿中正路由北向南行駛,致事故地點,因該路段道路左側縮減,故我亦左側偏向行駛

時,突然感覺被撞一下才知道我本人車左後車身遭對方碰撞,現場有我車掛地痕1.6公尺,因為對方是碰撞

我車左後車尾,誌我車往左偏財會倒在快車道,車速約30-40公里/時.我本人車沒有保持現場,對方有.
因為我沒有現場圖所以無法附件給妳們,但是該路段因為是道路往左遞減,行駛在該路段,原本就會往左偏

行駛,而我右前方車輛也是往左偏行駛,我注意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依道路方向偏左行駛,卻被判定為

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而對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p>
原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上對方肇事原因是: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

受傷.而我本人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哪女生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為何對我有利的結果,經過鑑定,卻不同.該路段因為就算左偏行駛也是直行車,也在慢車道內.

現在我的問題是:對方已經跟那女生和解賠償,我是否還要對哪女生賠償,對方有強制險賠那女生賠醫藥費

,那女生是否還能再向我請求賠償醫藥費跟其他的損失呢

目前在未鑑定之前,我已經在101年3月2日向法院提出告訴,但法院通知有證據待補足調查,我也在4月12日

去永康分局做筆錄,對方申請鑑定的日期是101年3月20日,如果我要申請覆議,是向法院請求覆議還是去市

政府交通科提出申請

網站管理員 100-12-25 08:14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冤獄賠償法已改名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7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鑑定作業,如因特殊事故,得再延長2個月。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6

當事人如對本所肇事鑑定結果不服,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覆議,並隨案繳交新臺幣2,000元,覆議以1次為限,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1.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敘明理由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
2.未進入司(軍)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鑑定意見書影印本1份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覆議(機關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電話:(02)27256889),覆議申請表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下載。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9:14

依規費法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規費收費辦法之規定,申請鑑定每案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zozo 100-10-13 09:48

小妹在上班途中.行經沒有交通號誌的產業道路十字路口貨車撞上.造成我的肩胛骨骨折.對方擋風玻璃破裂.我是直走~對方是在我右方路口也是要直走.我有查路權的部份是我要禮讓它過.但問題是我在路口有先停再騎.騎到一半對方沒煞車的撞上.對方的左車頭撞上我右車身.我有請道路初步分析是我佔7成對方3成錯.初步分析寫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致肇事.他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減速慢行並作準備停車之準備肇事.請問這樣我的錯比較大嗎?我在做比錄時就有跟警方說我有停下看再騎.但他分析這樣寫~這樣真的是我的錯比較多嗎?對方是完全在路口都沒煞車.對方保險公司就是咬定我是錯7成~所以他只願意賠3成的金額~對方是都推給保險公司去理賠.請問大大們~我如果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是不是一樣結果ㄋ?對方在和解都是採被動的.都是我方主動去講的.這樣是不是沒贏面.有跟對方說要告他過失傷害.他也說沒關係.請問大大們我是要接受那3成還是要告他ㄚ

 我認為,再申請鑑定也許會得到與初步鑑定相同的結果。除非你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先鑑定的內容有誤,否則你要翻案的機會不高。

刑事部分你還是可以提起告訴的,民事部分你提告大概也會以鑑定報告的內容作為判決基礎。

zozo 100-10-13 09:46

小妹在上班途中.行經沒有交通號誌的產業道路十字路口貨車撞上.造成我的肩胛骨骨折.對方擋風玻璃破裂.我是直走~對方是在我右方路口也是要直走.我有查路權的部份是我要禮讓它過.但問題是我在路口有先停再騎.騎到一半對方沒煞車的撞上.對方的左車頭撞上我右車身.我有請道路初步分析是我佔7成對方3成錯.初步分析寫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致肇事.他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減速慢行並作準備停車之準備肇事.請問這樣我的錯比較大嗎?我在做比錄時就有跟警方說我有停下看再騎.但他分析這樣寫~這樣真的是我的錯比較多嗎?對方是完全在路口都沒煞車.對方保險公司就是咬定我是錯7成~所以他只願意賠3成的金額~對方是都推給保險公司去理賠.請問大大們~我如果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是不是一樣結果ㄋ?對方在和解都是採被動的.都是我方主動去講的.這樣是不是沒贏面.有跟對方說要告他過失傷害.他也說沒關係.請問大大們我是要接受那3成還是要告他ㄚ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4 15:12

車禍案件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請注意不要逾期。縱然經過鑑定你的責任比較重,但既然對方就車禍發生有過失責任,建議趕快去提告,並請求覆議鑑定,這樣對你較有利。

故鄉 100-04-25 21:47

交通事故法律問題】什麼的時機,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什麼的時機,當事人可以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註一)?

【解析】

按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 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 各關係地點(第1項)。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 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第2項)。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 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第3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 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分別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3條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 周圍環境狀況」、「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 態」、「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等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警察機關為前開各項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 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則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註二),雖得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或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惟前開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且應負擔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換言之,警察機關負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義務,苟有未詳實填寫者,自得依法請求更正之(註三)。
至於什麼的時機,可以申請鑑定?當事人倘對警方所提「事故肇事原因初步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有異議,可在未進入司法程序前,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間內(註四),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鑑定。惟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亦應注意。
鑑定案件進入司 (軍)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 當事人申請或警 (憲)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
件。
四 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五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註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孕婦穿越馬路車禍造成骨折。改寫而成。
註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之家屬,應屬此稱之利害關係人,內政部警政署73年10月8日警署交字第3104號函:「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 發生及處理情況,應准予閱覽有關資料,請查照並轉飭所屬照辦,嗣後如再發現有拒不提供情事,當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二、閱覽資料之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閱覽應在辦公室內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慎防塗改增刪。其中現場圖部份,亦得應其所請複印交付。」可資參照。
註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 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14條第1項:「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 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參照。
註四:例如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就規定,若對警方所提「事故肇事原因初步事故分析研判表」內容有異議,可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逕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http://www.taac.taipei.gov.tw/。)
註五: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3天香港行,肥了我倆,也濃了愛情...
此刻,我想對妳說,更愛妳了....

故鄉 96-06-19 22:34

【行政法法律問題】這樣,可以請求國賠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事件:
1.車子行駛中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
2.歹徒所開的是已報失竊的贓車
3.歹徒撞到我車後,又撞上令一部車後,棄車逃逸
4.贓硨上共有2名嫌犯,但警民合作下只捉到一嫌犯,一在逃。
5.經製作筆錄,嫌犯供稱駕駛是另名在逃嫌犯。
6.肇事當天所有在場人證,都無法證明是誰開的車(指嫌犯)。
問題:
1.我車修理費用誰該賠償?
2.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鳴笛,但有亮警識燈(有人證)。
3.像我這樣的事件可申請國賠嗎(註一)?
【解析】
按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1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2項)(註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註三)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 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分別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是須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註四)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國家賠償責任始謂成立,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始得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註五)請求國家賠償;惟該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且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 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後者為限;是倘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或第3條第1項所定要件,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未於前揭時效消滅 前向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或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或其所生損害係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者,請求國家賠償自因於法無據難 以獲得賠償
本案,警察雖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惟提問人之車輛,並非警察所撞壞,且警車追捕過程亦有亮警識燈,初看,似乎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 行為,提問人尚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但提問人若能舉證證明該警察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註六),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註七)。至於本案中的提問人,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視得否能舉證證明「當天警車追捕過程並無 鳴笛」之事實及「該無鳴笛之行為,係屬該警察應作為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並與受害間貝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註八)而定。倘本案中的提問人無法舉證證明 「當天警車追捕過程有無鳴笛」之事實,或該無鳴笛之行為並非該警察應作為,或該無鳴笛之行為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註九),或該無鳴笛之行為與提問人車輛 損害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的提問人自難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18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這樣可申請國賠嗎?
註 二:特別須注意的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得向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國家賠償,並非以積極侵害為限,惟倘公務員尚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或國家賠償請求權人無公法上的請求權,仍難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7 年11月20日釋字第469號解釋:「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 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 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72年02月25日台上字第704號判例:「國家賠償 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 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 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 償損害。」參照。另亦可參董保城,國家責任法,第124頁,三、裁量縮減至零,2002年6月,臺北: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註三:此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參照)。
註 四: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要件包括:「行為人須為公務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須行為係屬不法」、「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6項要件(台灣高等法院90年07月04日9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民事判決參照)。
註五:賠償義務機關為何?請參國家賠償法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 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 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 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 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所為之規定。
註六:例如提問人能舉證證明其車輛係警車所撞壞。
註七:最高法院95年03月30日95年度 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92年12月31日91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民事判決):「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侯元於執行勤 務行使公權力時,駕駛CP-二四一一號警備車○○○市○○路向北逆向行駛於南向車道,撞及騎乘 ECJ-二二八號機車適○○○市○○路○段三0巷二一弄口右轉大安路之上訴人,致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股骨嚴重骨折、外傷性腦出血、腦膜下血腫及腦水腫 等傷害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等件可憑,並經侯元到場證述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而依據侯元在交通法庭之供述及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上訴人之配偶陳美玲與侯元之協調同意書、上開調查報告表與談話紀錄表等資料,侯元因緊急勤務駕駛蜂鳴器故障之警備車 逆向行駛於來車道,途經無燈號標誌路口時,應確實注意往來車輛,小心通過,竟疏未注意撞及騎乘機車之上訴人,顯有過失,且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亦均同此認定,有各該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足稽,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生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96年04月27日96年度台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定:「本件上訴人對 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承辦換 發系爭坐落○○縣○○鄉○○段二七之八號土地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住址變更登記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及預告登記業務時,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國家賠償,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侵 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自屬無據。」參照。
註八:註二、最高法院94年10月20日9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原審… 警察係受過訓練、打擊犯罪之專業人員,依警察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有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主要任務』,及 為促進人民福利之『輔助任務』之分。於其執行輔助任務之際,苟已面臨危害社會安全之情事,或按其情狀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時,即應提升至執行『主要任務』之 注意,以保護社會安全並防止一切危害之發生。…該員警自屬違反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而未盡執行追捕職務或怠忽其職務之執行,使被害人之權利受有損害。『其未 盡或怠忽職務之執行,又與被上訴人之受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前述金額本息之損害,即屬有 理…」參照。
註九:臺灣高等法院95年07月18日95年度上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惟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對 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同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 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2節查察防制第50條第4款規定:『執行取締、盤查人民身分 時,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同法第5節通知、訊問第136條規定:『詢問犯 罪嫌疑人,應在偵詢室或警察單位適當辦公處所為之,並嚴密監護,以防止脫逃、施暴、自殺等意外情事。但遇犯罪嫌疑人不能到場或其他必要情形,亦得就其所在 詢問』 ﹔第6節拘提、逮捕第147條第5款執行拘提及逮捕之要領如下『…(五)拘捕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應立即搜身注意戒護,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事端』﹔ 第10節移送遞解第198條規定 :『人犯解送…為防止人犯中途脫逃或發生自殺等情事,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施用械具』。依據上開法規之文義,仍賦予警員行政裁量權,賦予警員對於損害之發生 是否可得預見之裁量權,人犯於外觀上有意圖自殺之傾向者,始予實施管束,或施用警銬、或經核定之戒具、警械予以管束或留置,藉此避免人權自由遭受不當之限 制。且同法第84條亦規定『搜身被拘提人身體,以疑有應扣押之物或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限』見原審卷(一)第113頁﹚, 對於應否搜身,法律係賦予警員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且須裁量合乎有(一)應扣押之物品或(二)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為限之情形,始得搜索。…是以,依據 前開綜合情形裁量,黃中偉自殺之結果,顯為警員無法預見,警員未依據上開法規,搜索、管束、留置或施以警械,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