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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公告請辭效力

  • H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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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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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社區管委會已在公佈欄公告某位委員請辭後,此公告是否有絕對效力代表該委員即刻起喪失委員資格與權力?或是尚必須有後續程序完成方才算喪失?又其事後是否可再以任何理由公告其復職?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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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0 15:31 最後編輯日期:104-09-1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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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先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有無規定必須遵照一定之程序辦理,否則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終止後就不是管理委員,除非規約或決議有特殊規定,再就任必須再依程序選任才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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