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疑有品牌LOGO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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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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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YAHOO拍賣販售隱形眼鏡盒,上面有香奈兒的LOGO,沒有字樣,
該商品是從大陸淘寶買回,因為運費都一樣,所以買得比較多,
失心瘋買了之後根本用不到這麼多,想說就便宜出售,昨日遇到有人要面交,誰知道是網警釣魚,在摸不著頭緒,不知情下被員警告知觸犯商標法就移到警察局錄筆錄。
商品數量為三個,在拍賣沒有售出的記錄,現在也沒有庫存。
當下員警是跟我說,會先到檢察官那邊,一般處理方式是獲得緩起訴。
不是隱形眼鏡盒,這個單價也很低,所以不知道侵權,沒有注意到,
才會再網路販售。
請問接下來我會遇到的刑責是甚麼呢?罰款會很高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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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0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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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若是使用經登記之商標而未經對方同意,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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