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本人住台北,日前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兩個地址,一份是債務人互籍地(外島),一份是債務人(台北)工作地址,已成功送達,我想要向法院申請債務支付令,但有一個疑問,債務人戶籍地在外島,人在台北工作,如果我向債務人戶籍地(外島)法院申請支付令,20日內被債務人提出異議,那就會進入訴訟或調解,可以在北部嗎?
2.如果進入訴訟或調解我想在北部法院,是應該在申請支付令時就提出,還是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
3.如果要等對方提出異議再提出要在台北訴訟或調解,該怎麼申請?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支付命令專屬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大多都是戶籍地)倘若您向別的地方聲請,依法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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