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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

  • Syl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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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0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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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訴支付命令

    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物品分期總價為79,2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6年8月2日止,共分30期繳納,每月一期付2640元,惟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68,640元

    債務款項雖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一分期付款契約第十條如申請人遲付款項逾一期以上時,申請人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應即向債權清償延遲利息之全部債務,並依分期付款契約第九條:延遲利息之計算:應繳金額乘以百分20乘以遲天數除以365

    我想問我繳68,640元整還要繳交利息?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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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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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有遲付的關係,所以會影遲延利息

    2、倘若對於對方請求之內容不服,應於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對方就會馬上取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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