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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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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5 12:08 最後編輯日期:104-10-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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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後,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會通知執行,時間快慢要看檢察官辦案進度,通常1到2月會接到通知。 可以在判決確定後2個月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檢察官聲請分期。 要提供身分證、提出工作證明、薪資證明、銀行存摺影本、扶養證明、戶口名簿、住所所在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或其他足以認定其無法一次完納罰金之資料,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原則上分三期,資料越多可以分更多期,最高可以分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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