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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與通保法11-1條

  • 羅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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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19:06 
  • 文章人氣:644
  • 個人積分:6
  • 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

    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

    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