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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計算問題

  • G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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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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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是工讀生,十月中被老闆臨時告知適用期到,他們會投票選出我們的去留,沒有錄取的隔天直接不用來上班,而我沒有錄取。

    之前也有詢問過老闆關於加班費及雙倍薪資事宜,但老闆態度強硬,說明他沒有必要給我們加班費及雙倍,這部分我已問過勞工局,他們說老闆的說法是違法

    因此我申請調解,想藉此跟老闆拿到我的加班費、雙倍薪資資遣費。我是8/17進入公司,10/16被裁員(當天有上滿時數才下班),這樣我的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是要以三個月來計算 還是兩個月呢? 計算平均工資時,是要以實際領到的薪資去算 還是我還要在自己加上加班費跟雙倍薪資?

    另外,關於加班費,請問如果在薪資調上只有寫總時數152小時,薪資共18240,然而我一天最多上到12小時,公司就直接算12小時X時薪120的錢給我,這樣我就無法再拿到另外4小時加班的錢了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因為下禮拜一就要開調解會了,突然被許多說法搞混了,才會在這樣尋求協助的,先在此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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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3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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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判決:「按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 計算平均工資要算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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