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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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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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本件應請求出名人趕快清償債務,或由借名人出面清償債務,並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利請求出名人返還代為清償之款項。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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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所謂「借名登記」,在我國民事法律無明文定義,參酌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效果,倘內容不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予以肯認借名登記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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