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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

  • atpx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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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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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親因與娘家有扶養問題

    而被申請扣押房產 但是房產是父親及本人所繳款購買

    只是登記於母親名下 且母親已離家出走20餘年

    請問如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申請撤銷假扣押

    需準備哪些資料

  • atpx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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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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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所謂「借名登記」,在我國民事法律無明文定義,參酌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法律效果,倘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予以肯認借名登記合法。
    請問這個判決 是否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