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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定繼承

  • 莊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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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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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舅舅失蹤十幾年,在近日公告死亡,目前他的親屬、父母以及兄弟姊妹都辦理拋棄繼承(我媽除外),請問"2009年間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

    這個意思是就算我們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我媽媽那邊會因為這法條的關係成為限定繼承

    我們是否不用辦理拋棄繼承的意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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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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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倘若是修法後發生的繼承事件,均可以主張限制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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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4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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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我國仍採完全繼承制,只是採限定責任,若不想辦理拋棄繼承,建議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並執行公告清償等行為,避免日後紛爭。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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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1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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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確定負債大於財產,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省事,若未辦理拋棄繼承,雖仍可主張限定責任,但繼承人仍需負責清算遺產,難免會有訟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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