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函的詢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07 10:48
- 文章人氣:146
- 個人積分:13750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依民法第1052條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但必須附上對方生死不明的相關證據,若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丈夫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即可。
2. 建議直接就該函上的連絡電話與書記官聯繫,以利安排訪視人員訪視時間。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