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筆錄 直接收到傳票 藥事法傳票
- 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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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17:33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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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子是大約什麼情形呢 ?
因為我在網路上有販賣化妝品類
雖然我也知道部分是違法 但是因為實在也是小小賣 ....
為了養家餬口 因為販賣的都是一些單純美白商品
所以是擔心是被有心人士檢舉
但是如果是檢舉 應該不是要先去警局 或者是接到衛生署通知?
之後才會收到傳票不是嗎 ?
之後想想 上星期左右有叫一批豐胸藥大約20瓶
前幾天被告知 被海關扣貨 ..... 所以很擔心
因為真的很擔心..... 目前不知道如何 ... 請律師可以解答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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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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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藥事法第82條規定:「(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減肥藥如果含有禁藥成分,可能會涉犯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要強調你不知情只是單純小量販賣賺取零用錢,請求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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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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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你實際賣的東西是什麼而定。
二、我稍微查了一下判決,以下的判決摘要你參考一下「況本案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係欲將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均以注射液之形式施打使用,是本件被告乙○○輸入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既僅為供產品研發、外用塗抹所用,其使用方法即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本案中將胸腺注射液列入藥品管制之理由係其使用方式為人體注射,而注射方式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遠較外用之方式為甚,故應以藥品管理一節有所不同。是被告乙○○既非以胸腺注射液之所以經列為藥品管理之理由(即使用方式為人體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使用該產品,依前述 藥事法立法目的以觀,自難認其輸入之扣案物品應受藥事法輸入禁藥罪之規範」。
二、也就是說,並不是你有輸入東西就會成立輸入禁藥罪,還是要具體的去看你輸入的東西的內容是什麼,然後去研究有沒有爭取檢察官不起訴或是法官判決無罪的空間。如果空間比較小再來研究如何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緩刑的機會。
三、藥事法輸入禁藥爭取緩刑並不是沒有前例,例如我摘要一個判決主文給你看「○○○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四、簡單的說,你可以跟律師具體的說你輸入的東西是什麼,再來研究是往無罪的方向答辯還是往認罪爭取輕判的方向努力。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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