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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指派職員辦理公事途中車禍

  • 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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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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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考卷題目...-  -

    案例: A公司職員 辜若桐 受公司指派赴高雄與乙公司辦理議約事項,

    未料在往高雄的高速公路上與 蔡小湖 所駕駛的車輛發生車禍,經鑑定 辜若桐

    有百分之百的過失.

    另外,A公司另外指派董事 辜丹 赴新竹與 丙公司辦理土地買賣,

    未料辜丹 行經桃園時竟下交流道  私會情夫,於前往汽車旅館的路上發生車禍撞傷行人 金牙駒.

    請詳細附理由說明A公司對蔡小湖及金牙駒應否負責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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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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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員工執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公司必須連帶負責,不過對於該員工有求償權。

    2、有關於公司董事的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所以公司不負責任

    3、不過因為是學術題目,所以往往涉及學說及任課老師的個人見解,故而本文的回覆對於您的解題應無幫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