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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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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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租約的部分,基於債之相對性,只有契約當事人才能主張權益,除非共有人間另外有約定。
2、既然已經有分管契約了,縱使約定的不清楚,還是必須受到拘束,除非另外約定,或是因為情事變更而無法繼續維持,則可以訴請法院變更分管協議。
3、建議應該備妥分館協議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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