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8 22:35
- 文章人氣:109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你的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之性騷擾行為,但上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責任,僅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罰鍰,而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然你具備學生身分,學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性平會會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你的情形(須要配合調查),性平會審核調查報告後會送交學校作出適當之處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