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酒駕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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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4 01:48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4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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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部分答辯的空間比較小一點。
二、要打無罪要費很多時間。而且還不一定能贏。
三、若無前科跟檢察官稍微報告一下你的實際狀況認罪爭取緩起訴是可以考慮努力的方向。
四、如果檢察官不同意緩起訴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宜速撰狀表示意見因為簡易判決處刑一下子就判好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 lawyer660129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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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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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查詢到相關判決(92台非168),大致內容: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罪,須以酒後有『駕駛』之故意,為犯罪之主觀成立要件。申言之,即須以因已意而萌生使用道路之意方為駕駛者,始足當之。如因被動而為短程距離之『移動』車輛,尚與『駕駛』之概念有別,顯不符上開犯罪之主觀要件,不能成立該罪。本件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被告甲○○於飲酒後,因駕車之友人邱鎮昌暫時去扶持其他酒醉友人,邱某原停放車輛併排且逆向停車,嚴重影響交通,被告遂應執勤警員之要求,上車將上開其所有之車輛往前移動數公尺,以免妨礙交通,惟所停放位置仍在道路中央,適為同一警員撞見,乃再上前勸導重行停車,始發現被告有飲酒,將之帶回所內檢測
等情,足見被告案發時固有因警員之警示,而有移動停車位置之舉,但其目的僅為排除違規停車之狀態,而為短程距離之『移動』而已,尚與『駕駛』之一般概念有間。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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