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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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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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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是在 11月21號騎摩托車到距離我家不遠的便利商店停車,然後叫了計程車與朋友去市區的酒吧喝酒,到22號凌晨4點多坐計程車回到停車的便利商店,因為摩托車停放位置在便利商店的感應門附近~我打算移到便利商店門口的柱子旁不想影響大夜店原的清潔工作,移好後打算跟朋已近便利商店繼續聊天,一時偷懶得用騎摩托車的方式移動,移過去後我就將摩托車熄火~當時有一輛警車經過,那台警車繞回來就說我酒駕,我朋友一時氣憤說我已經熄火而且還沒騎出去騎樓只是移一下車子就算酒駕嗎 ??

    我可以請問~我這樣算酒駕嗎?我已經熄火了我沒有要酒駕的念頭~

  •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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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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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69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  您好

    有查詢到相關判決(92台非168),大致內容: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車輛罪,須以酒後有『駕駛』之故意,為犯罪之主觀成立要件。申言之,即須以因已意而萌生使用道路之意方為駕駛者,始足當之。如因被動而為短程距離之『移動』車輛,尚與『駕駛』之概念有別,顯不符上開犯罪之主觀要件,不能成立該罪。本件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被告甲○○於飲酒後,因駕車之友人邱鎮昌暫時去扶持其他酒醉友人,邱某原停放車輛併排且逆向停車,嚴重影響交通,被告遂應執勤警員之要求,上車將上開其所有之車輛往前移動數公尺,以免妨礙交通,惟所停放位置仍在道路中央,適為同一警員撞見,乃再上前勸導重行停車,始發現被告飲酒,將之帶回所內檢測
    等情,足見被告案發時固有因警員之警示,而有移動停車位置之舉,但其目的僅為排除違規停車之狀態,而為短程距離之『移動』而已,尚與『駕駛』之一般概念有間。

    有辯護空間,若想試試看無罪答辯,請來電討論,但請盡速,因為要聲請調閱相關證據

  • 連絡電話0923-110785,祝順心平安,歡迎來電諮詢,若忙碌未接,請多打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