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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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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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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作為公益團體的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因發現有理事侵占公款,經提理監事會討論處置,決議再給該理事機會,並簽立還款計畫,但未向團體其他會員說明侵占公款事件,如遭會員舉發有理事侵占公款事實,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是否有連帶責任?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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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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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侵占係屬當事人個人行為,若理事長等人未與理事共謀侵占,不會因此有刑法上的問題,雖身為理事長負有監督責任,但因對理事的決議係透過正式理監事會處置,且已有還款計畫,在未造成實際造成其他會員損失,是沒有民事責任,但若因此導致會員權益受損,就有民事賠償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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