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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販賣

  • 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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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18:01 
  • 文章人氣:739
  • 個人積分:2
  • 我有一位忘年之交,他曾經因為在酒店工作而接觸毒品,後來在今年10月底因持有二級5.5g(用來自我了斷)以及吸食二,三級而被移送地檢,後來以兩萬交保金交保,目前等候傳票,因為警方對他之遭遇感到同情以及家人朋友之勸導幫助,使他重新燃起人生希望,但是這幾日又有之前酒店認識之朋友,因為債務糾紛而到中山分局指控他販賣毒品,警方目前謹已致電通知到案說明,我逼問過我朋友,他說他三四個月之前確實有販賣過一兩次,但現在的他不僅改過向善更完全杜絕這些東西至今已經一個月了,並且更是積極試圖擺脫憂鬱症以及找正當工作,我想試問。

    1.他是否要到案說明,如果必要能說些什麼自保?

    2.他這樣的狀況是否會跟之前的持有以及吸食案卡在一起?(因未開庭)

    3.他現在能做些什麼?

    P s警方致電時僅說懷疑他已09××××××××之電話進行販賣,但他已經為了擺脫以前惡習已換了新的號碼。希望有人真的可以幫幫他,否則他將再度陷入地獄,或是自我了斷,我真的希望各位能幫幫他。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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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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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764號
  • 您好:

    建議您朋友仍須到案說明較好,否則有遭拘提之風險。

    如果販賣毒品案是由不同檢察官偵辦,可能會與先前之吸食毒品案分開審理。

    販賣毒品須有證據為佐,原則上不能僅以他人指控來定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