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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告?

  • 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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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12:30 
  • 文章人氣:352
  • 個人積分:4
  • 去年前男友黃r在期貨上班,為了要賺取業績獎金每日哀求我在元大開立自己戶頭並存入金額,他可以在後台操作買賣。那時黃r保證投資金額不會虧於五萬以上,而投資金都在我自己名下不會有損失,要我投資44萬元;待到2015年初,我要求退款並查看戶頭明細,他明顯不回應也開始推拖生氣,多次詢問我仍舊得不到答案並產生質疑於是要求返還。分手後我不斷要求返還,黃r每月推拖說他個人與公司有簽訂合約不能退款(但並不是我跟他公司簽,簽約一事我完全不知情),直到2015年9月他才鬆口說所有投資金額都虧空了要我諒解!
    從9月開始我不斷以line傳訊要求他還錢而我十分急需用錢,他也答應一切是他造成會負責,並答應12/10會返還(他答應還錢的部份都有line可以證明);但直到現在黃r訊息故意不看也找不到人,一直拖延消失,我不知他的住所與其它聯絡方式, 這算是詐欺罪可是提告嗎?或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黃r出面歸還?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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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12:56 最後編輯日期:104-12-1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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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596
  • 律師評價:730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前男友自始就沒有開戶從事投資,而是私自花用,會構成詐欺罪。另有可能構成履約詐欺,但不易成立,因為投資本來就具有風險,更何況是期貨投資。 另外,期貨交易法第63條:「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第11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可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民事上可依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請求相關款項(視具體情況而定),可準備相關證據聲請支付命令,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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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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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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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6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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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