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
法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告訴人只要在法庭上證明這件事是「個人私德」
跟「公共利益無關」,被告就可以被起訴了嗎?
所以被告自已要舉證,他說的話是事實,不是告訴人要舉證?
被告舉證有沒有證據能力,能不能證明這件事為真實
這不重要,可以不用管是不是? 因為法條上面寫「不在此限」
這類案件請律師勝算有多大,我在台北,謝謝各位律師
這和解金拿不到多少錢,我不在意金錢,不太可能會和解
只是想狠狠教訓對方一頓,這社會上透過網路擅自霸凌不認識的人,這種人真的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