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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

  • 小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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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5:41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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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法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告訴人只要在法庭上證明這件事是「個人私德」

    跟「公共利益無關」,被告就可以被起訴了嗎?

     

    所以被告自已要舉證,他說的話是事實,不是告訴人要舉證?

    被告舉證有沒有證據能力,能不能證明這件事為真實

    這不重要,可以不用管是不是? 因為法條上面寫「不在此限」

     

    這類案件請律師勝算有多大,我在台北,謝謝各位律師

    和解金拿不到多少錢,我不在意金錢,不太可能會和解

    只是想狠狠教訓對方一頓,這社會上透過網路擅自霸凌不認識的人,這種人真的太多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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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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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告訴人如得向法院證明,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被告亦無刑法第311條之免責事由,則被告即有被起訴且判刑之可能。

    2、是的,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件,即便真實也不得拿來作為毀損他人名譽之工具。

    建議可備齊資料與律師詳談,可全面評估案件之可能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