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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4 16:15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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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之前 我與大陸有個進出口材料的買賣案 因客戶與收款皆由大陸的朋友負責(買家均為大陸廠家) 經討論後 大陸友人同意所有款項均由其支付 並照會負責的貨帶公司 承辦人員 並該員與我大陸遊人確認 無誤後開始這項生意 但交易幾批後 我大陸友人付款開始不正常 該名承辦人員跟我說想請我幫忙 先開一張支票(個人票)給他好向公司交差 並在電話中 再三保證絕不拿到銀行兌現 但未料 在今年七月底 該員依然違背當初承諾 將該張票送進銀行提領 但因存款不足 而導致退票 並於日前向高雄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要求支付該筆款項 想請教律師 這樣的情況 我該如何保障 我的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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