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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Sch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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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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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您好

    某人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台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新同事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調離該單位。

    經過了三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新同事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再經過三個月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新同事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

    新同事是否符合竊盜罪?若真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該筆電的來源(遭竊?侵占遺失?)對於新同事是否有其他法條適用?

    新同事把筆電放了三個月後才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有無「使用竊盜」的討論空間?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張浚泓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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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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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若事實依您所述,則應無相當客觀事證可認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難成立竊盜罪,但因新同事確有使用、取走筆電之事實,至三月後才送交警方,很難說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人以為,新同事可能仍涉犯刑法侵占遺失(忘)物罪。另所謂使用竊盜係指無不法所有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使用,新同事與該等要件未符,亦尚難有適用使用竊盜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