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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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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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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69年成立歷經73年 至 94年結束 ,後兩次(年)皆有明顯事證為偽造文書(公司負責人冒簽股東簽名用印 , 現存及往生者皆冒名) , 而自公司成立至結束本人皆不知情 .

    請問: 有何方法 可以讓犯法之人 受到應有的罰則?

            追訴期10年或20年判定怎麼認定?

            如過追訴期是否自認倒楣 , 而別無他法?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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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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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民國95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法,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20年,95年7月1日以前適用舊法,偽造文書追訴權時效10年,自行為時起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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