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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 101-12-05 11:45

律師你好:

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a股東確定要用一筆金額買下b的股份,但分期用兩年才能付清金額,a因為有公司的經營權及佔最多的股份(55%以上),b當初因為相信a所以只出資,b什麼資料都沒有,b若選擇不賣,b目前該如何自保,因為b怕a用其他方式使得原本a與b的公司資產變少,實際上資產已轉移出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最好是能夠簽訂一個明確的契約,以保障您自身之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知 101-12-05 13: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情形最好是能夠簽訂一個明確的契約 ... (恕刪)

 謝律師你好,非常感謝你先前的回覆。

假設B不願意讓出股份,是否能要求A一定要與B簽訂明確的契約

我只知道A不能強迫B的股份轉讓,但公司經營權在A,B沒什麼權利干涉A如何經營。

無知 101-12-05 10:19

律師你好:

我要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東(也是公司負責人),對方說稱沒現金要開支票並且分2年3期的支票總共6張給我,如果對方真的開了,我是否可將所有沒兌現的支票一次存入銀行,請銀行通知道支票兌現的情況? 

 

林智群 (klaw) 101-12-08 18:08

建議你直接拿現金,分期付款往往都會有爭議,對方可能跳票,

如果真要接受支票,你可以寄存在銀行,不過銀行通常只接受幾天內的支票,

GIGI 101-12-05 02:50

99年10月我先生跟朋友合開公司,我先生沒錢所以對方說先借我先生100萬當資本等公司賺錢在從紅利中慢慢扣回。而對方拿200萬當資本,共300萬成立公司,股份分配為我先生佔30%,但由於對方認為我先生在行業中有多年經驗加上商標知名度(有專利商標借公司用)所以自動讓出10%股份給我先生,最後持股以我先生40%定案(這些在股東名冊中都有寫明)

這段期間我先生跟對方(簡稱A)以及對方的一位朋友(簡稱B)經常往返大陸因而認識了我先生在大陸開餐廳的朋友,因餐廳生意很好,所以B就也想在大陸開一家,B一直遊說A跟我先生一起合股。於是他們在100年一月在大陸開立了餐廳,然而生意不如預期的好,因此B就去買賣黃金(台灣買大陸賣/經由小三通金門至廈門)賺取價差來填補餐廳的虧損,第一塊黃金(1KG)我先生有經手所以他知道有小賺,後來B又提議再買2塊(各1公斤)黃金,因當時黃金價走低所以B提前單獨一人將黃金帶回台灣賣給原來的賣家(賣家是B的朋友)這次的2塊黃金我先生只看到一塊,B說黃金貶值所以虧了因當時買黃金的錢是跟他人借的所以本金加上利息每個人各要賠155000元光是投資餐廳加上往返大陸開銷花費及黃金虧損共計175萬(每個人),這些費用全是他們2人先拿出來的

公司經營期間,因2人無心在公司業務上,導致公司一直虧錢,因此100年10月-11月間對方曾多次要求我先生跟他要各增資100萬,但我先生跟對方說他沒錢,而對方卻在101年1月時匯了200萬到公司帳戶,於是他個人認定其中的100萬是我先生跟他借的(但我先生並未同意,股東名冊中也沒做任何變動)公司從開辦到結束所有的帳目明細都是對方做好後再給會計登帳(我先生從不看帳,所有支出他也都未簽名,直到100年11月看帳,才發現其中很多都是跟公司業務不相關的私人帳)而我先生因對方跟他的朋友一直跟他催討那175萬,因無力償還的壓力下,我先生在100年的1月就在也沒進去他們合開的那間公司,所以那200萬的帳目他從未看過,直到後來公司結束營業清算他也都未簽名蓋章。

在這期間他為了逼我先生出來還錢還告我先生業務侵占,但事實並無此事,所以起訴不成立

101年1月他們2人逼我先生簽下175萬元的本票(往返大陸期間因我先生在那邊有包2奶,所以他們2人就常拿此事威脅我先生,若不簽就要跟我說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事)所以我先生簽了,後來對方覺的不妥,所以有到調解委員會那邊做調解,要求我先生每個月要還33333 (債權是雙方共有但指定匯款帳戶是我先生朋友的朋友)這期間我先生都只匯了16666到指定帳戶中(共匯了161328)

101年10月他們又逼我先生簽下200萬的本票,直到他朋友打了我先生並要求我先生簽下60萬元本票(逼他簽我的名字),當時還有跟我先生拍照說要把照片給討債公司。後來他們就叫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當時我有報警處理這件事,我先生也因此告對方傷害(有驗傷單)及恐嚇取財。現在對方請討債公司的人來要200萬+175萬,後來我先生就離開台灣去大陸避風頭

希望律師們能幫幫無助的我,幫我找到對我們有利的方法:

公司結清部分對方應該是從會計師那邊拿到我先生的印章並自行簽名做公司清算的動作,所以這部份我們是否能告他偽造文書? 這將會有什麼結果? 公司清算後是否雙方將依清算結果做債務確立? 賣掉辦公設備的錢也都沒從債權中扣除對嗎? 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做來保障權益? 是否這憑空多出來的100萬我們可以不要給他? 也就是說我們要如何證明這張本票無效? 當初逼簽本票時對方不讓我先生寫日期,所以上下日期都是空白,請問這張本票將對我先生有哪些不利? 我先生能做什麼保護自己? 對於這張200萬的本票若真的具法律效益,我們是否有辦法申請上訴,因為金額不是事實 關於黃金買賣無憑無據是否真有那黃金,是否真虧錢都不知道,有必要還那155000嗎? 有這方面相關法律保障自己嗎? 但之前有調解過也確立了還有救嗎? 對方說我先生只匯一半的錢給其中一人,另一人未拿到錢所以要告他,請問告的成嗎?若可以能告什麼? 我先生如何自救? 我先生因被打告對方傷害,但對方因打人受傷也說要告我先生傷害,這告的成嗎?警察那邊有他們打我先生當天的在場證明(人及車在我家附近)對方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先生打他 公司結束營業之前有搬遷到其他地方,當時因新辦公司有空調,所以對方同意將冷氣給我先生,因此公司裡的同事幫忙把冷氣搬回我家。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先生竊盜,請問這告的成嗎? 之前因他逼我先生簽下我名字的本票,當時做筆錄時有告他恐嚇取財,但現在他們都未拿那本票跟我要錢,也就是不承認又逼他簽那張票,因此這個提告是否就會不成立? 要如何做才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法?

落星 101-12-03 20:31
今年五月跟朋友合夥開店~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四人合70萬~一開始公司就負債30萬第一個月每個人補5萬進公司~~到七月份時又欠20萬~~乙方就說要去借但要簽票~就去借了~但重點錢跟人事都是丙方跟丁方在處理這二人又是男女朋友~公司帳重頭到尾我沒看過~~乙方看過但他也說看不懂丁方在寫什麼反正就帳不清不楚的~~八月時又叫我去用青年創業貸款~~丙方又找代辦的一開始要3萬丙拖到八月底才給對方~~人家也才開始用~~到了八月底~~沒錢繳房租跟員工薪水~乙方又跑去借20萬~~到了九月中丙方跟我說公司共欠100萬~九月底我跑去借貸款15萬~當初說好四個人一起還~~到了十月初~青創沒過後~~ 三個人都怪我~又一堆場商跟我要錢~連員工薪水又跑來跟我要~~我真的不知該怎麼辦~~目前薪水2萬5~一個月還銀行7053元~~目前還在處理稅跟營登~~連吃飯的錢都有問題了~~上周乙方又要我先跟他的場商協調還債問題~~
乙方借的40萬~~我們每人都拿出十萬處理掉了~~但後面還有60萬左右~但我個人貸款15萬+利息後是約16萬9....+六月補的4萬~~這些就約21萬了~~目前還幫他們處理了快要3萬多的款項~~感覺他們就是不拿錢全要我付的樣子~~請告訴我一下我該告他們嗎?要告什麼? 而且所有的帳票都在丙跟丁手中~我一直要丙打一張負債表給大家順便說明各人該付的錢但丙也一直沒拿出來~這樣要怎麼知道所有負債~還是我可以向法院提告支付命令嗎?
ps.有合約~~連同我甲方借貸問題上面也都有寫四方都要負責   因為沒錢租屋暫住朋友那~~他開店做生意~~另三位股東也常常去那~~三不五時就要我下去有時講一講不爽就恐嚇我說知道我在哪上班知道我家在哪要找人來之類的~要我快點處理他們的...要不就是他們找員工來跟我要錢~這些員工當初就是他們的朋友而且薪水方面也是丙丁跟他們講好的.加上丙丁一直沒給員工薪水而員工還一直在做是因為他們是朋友關系在挺對方~而當初我也跟他們說過沒薪水你可以不要做之類的話但他們還是在做而我到九月24號跟他們講好不會在進公司~結果還有員工逼我簽二張五萬的本票~我真的被搞到很煩沒錢吃飯還要一直想辦法處理這些錢~~而他們卻好像沒事一樣常常出現來找我麻煩 

 

金奇 101-11-27 22:40

如果企業有限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股份轉讓,是否毋須其他股東同意;直接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拋棄出資額或股份,並由公司取得,即可發生效力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1-2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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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1-11-15 04:27

a-動產借名登記人(人頭)

b-股東(a為他ㄉ朋友)

100年間我買了一間動產當時我請b幫我找人頭登記.後來因為我跟b鬧翻了於是我發函給a請他將所有權過戶回來,但他卻說他是受b所託也簽了一章借名登記書給b,同時b也表示房子是他買的

於是我向a提出民事訴訟.請法院圖銷所有權反環登記.這停開下來 b不但無法證明他買的反而讓我可以對他提出刑事訴訟(偽證).且a當時就已表示他只是人頭而已.換言之這房子部是b的就是我ㄉ

證據會說話..但我想問律師如果我贏了這場訴訟.如果a提出上訴時.a是否有構成犯罪嫌疑或事實.

我ㄉ觀點是既然他都承認是人頭ㄌ.今天在上訴無非就是在幫b取的這間房子,

這樣b或a是否有共謀之嫌疑?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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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101-11-08 23:42

您好!本人與其他三位合資開設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資250,000元,各有25%股份.本人原職務為董事長.

昨日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得,本人之股份已完全被移轉至其中一位股東(該股東名下已為500,000元),且本人也不具有任何職務(董事長,董事,董事,監察人)!

相關條件說明:本人有一私章放置於公司,且本人未簽署同意任何股權轉讓文件!

請問該股東是否明確觸及偽造文書罪嫌?其涉及之民事刑事相關法條是否可提供參考?!如果涉法,本人是否可要求不回復股權,但要求其金錢賠償?

非常感謝回覆!

建議可以先提告偽造文書 之後再進行民事回復股權訴訟

super 101-10-18 21:46

我於2011年第1個工作天上班, 於今天2012年7月底被公司資遣.(當天主管通知, 4小時後人事部就在會議室等, 說當天就要求辦離職手續離開公司.)

然而原本公司每年8月都會發前1年的員工分紅, 我是7月底被資遣, 只有拿到1個月左右的遣散費與照比例2012的年終獎金, 可是沒有發股東會同意的前一年2011度員工分紅.(以往平均每人都50萬左右, 2010年與主管interview時也說過平均1人60萬左右,視積效考核與職級) 

我有問同樣被資遣的前同事, 說有拿到. 因此前天我打電話去前公司人事部反應為何我沒有? 人事部人員說不是每個人都有分紅, 要再問我的前主管與人事部主管看看.

所以想請問, 如果在每年的員工分紅前被資遣, 所以沒有拿到該有的分紅, 這樣合理嗎?

班森 101-09-27 14:30

我與A原本在另外一家公司認識,經一年兩人先後離職, 半年後我開了一家公司,A雖非股東也非員工(不支薪),但我給他印名片,A若有案件可用公司名義報價,A盜刻大小章擅自詢價購買機器,因貨款與購買公司為青該公司委請律師存證信函才知道此事,後A有承諾與該宮清償貨款,但A有時會拖貨款所以我對A提出偽造文書送警察局 並將存證信函 及當初所簽的報價單做佐證,因此A就哀求說撤告(A已在2天內清償貨款),本人向A表示此最為公訴罪無法撤告,礙於與A有同事朋友之情想幫助他在警方筆錄時做一有利於他的說詞 可問以下哪些方法可行

1. 因A已將貨款結清可否因無造成我公司損害為由請求檢察官不于追就,不知法條是否不構成偽造文書

2.向警方或檢方說明大小章已授權A刻印一時疏忽望報備使用僅為未處理貨款但目前貨款已清可否為未構成偽造文書(至於我是否構成誣告罪或偽證罪或其他罪名

3.A君是否僅犯偽造文書罪或還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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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k 101-09-24 23:46

你好!我想請問: 我之前買了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叫做異能科技,這家公司在花博時期還有和中環科技共同做了一個水陸兩用車,當時台北市政府還有特別報導和說明這項環保節能的科技,一般人看來就彷彿背書一樣。這家公司後來還對股東私下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為期一年,到期可選擇利息或換成股票,而我就是那有買他們私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股東之一,但是一年期到,此公司都未連絡股東,也未像過往每年都有給股東會的相關信件資料,我發現不對後,後來查此公司的廠已經沒了,也無聯絡方式,然後此公司的登記地址還一換再換,但去找都根本沒有這家公司,更怪的是它們還減資,然後公司已消失了,但經濟部那也沒做解散!!請問我這樣該如何是好,如何保障自己?可提出甚麼樣的告訴?或對負責人提出付命令?還是還有他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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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101-09-19 18:04

請問律師:

因為股東分配投資營餘我可以拿當初雙方簽定合夥協議書及確定有營餘產生的相關資料

直街聲請支付命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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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湘湘 101-09-16 20:00
最近有打算和朋友合開餐廳,我想用小朋友名字下去當股東。這樣會具有法律效力嗎?(兒子未成年)
如果只是當股東 縱使是未成年人還是可以依法持有股分 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
冠弘 101-09-07 21:26
你好 有個關於拋棄繼承之問題 本人今年19歲 父母從小分居 我與哥哥自小跟外公外婆同住 監護權在母親那邊 父親那邊則是從小到大無聯絡 也沒養育過我們 所以也無從知道他個人財務狀況甚至是債務 直到98年5月1號 父親過世了 經由二伯通知我們才知此事 但當時因完全沒與父親連絡過 也對他沒什麼印象 所以當時也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這件事 直到幾個月後收到國稅局的單子 說是父親是某某公司股東 欠稅金額高達一千多萬 要向我們兄弟兩追討 頓時不知道怎麼辦 當時有尋求一些律師諮詢 但得到的答案很含糊 大致上都是叫我們不用理會 沒關係 因為當時我未滿18無行為能力 所以他們都說不會影響到 可之後那些國稅局單子一張接著一張的來 還有限制住居的 現在又有強制執行要從銀行扣款的 真的壓力好大 想請問一下 有沒有方法可以解決 我是真的要扛這些債務了嗎 ??? 每當單子一寄來 心裡壓力就很大 .. 我才19歲面對這些事情我真的無所適從 煩請幫忙 謝謝
債務看起來是蠻龐大的 繼承編修法前發生繼承事實 可能還是要透過訴訟才能徹底解決相關問題 依你的情況確實不需要過於擔心 有機會解決這些問題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0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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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 101-08-26 18:36
律師您好! 1) .78年5月先生和我結婚 2) .82年5月購屋 3) .98年8月先生將房屋贈與予我 事由 : 先生服務的公司.向銀行辦理企業貸款時.都會要小股東(先生也是)當保證人(or連代保證人)簽名.我 很擔心.倘若公司出了問題.會影響到我名下(先生贈與的)的房屋.存款.保險嗎?子女呢?要怎麼做才能 防範未然.自保呢?我很害怕.懇請律師指點.謝謝!!
原則上財產登記誰名下就是歸誰所有 不過夫妻間如採法定財產制 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債權人可能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可能執行你名下房產 所以如果擔心 就辦理夫妻分別財產
布妮 101-08-22 16:01
您好,我有問題想要請教你們,希望你們可以給我解答,謝謝    我先生在一家石材廠工作十五年,但在八月十三日時,老闆通知他在九月一日時公司要轉型做肥料廠,如果我先生還要在那工廠繼續做時,薪水可能沒現在的薪資高,但如果石材廠有工作時也是要兩邊做,且應徵新人時薪資約為二萬出頭,我先生現在的薪資是三萬八,   不繼續做時就介紹他到另一家石材廠做,且給他三個月工資,又怕繼續在原工廠做時會遭老闆刻意刁難(如放無薪假、擺臭臉),想讓先生自願離職,工廠裡除了我先生、老闆、會計媳婦和小老闆四人外就剩下幾位股東,請問我應該如何爭取自已的權益?有法可管嗎?請幫幫我,拜託!!!!  目前老闆是口頭說還要做石材,但是他都把石材的生財器具拿去賣掉,再買進關於肥料廠的工具,且沒有我先生這唯一個勞工,又怎麼可能會繼續做石材?這難道不是業務變更又無適常工作可安置的資遣條件嗎?這難道不是刻意讓我先生拿不到應有的資遣費嗎?請幫我想辦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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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淵 101-08-21 14:10

本人的姐姐於去年結束婚姻關係,但是近期卻不斷收到國稅局的催稅通知,原由是因為前段婚姻之男方,將姐姐在婚姻關係內掛上公司股東,但是姐姐在婚姻關係期間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分紅及參予相關金錢流向,請問這些稅務問題該如何解決,亦或是該如何提出法律訴訟?請問這些欠稅通知,該如何解決?或是該如何查詢究竟還有多少筆欠稅尚未繳清?還有這些款項是否必須要繳清?還是可以請男方自行負責?煩請律師詳加解答,誠摯感謝...

林智群 (klaw) 101-08-21 16:30

如果你姊姊從未同意出任該公司董事,建議儘速向法院對該公司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這才是徹底解套的方式,不然依照我承辦類似案件的經驗,通常一家公司會逃漏稅,不會只有一筆,你姊姊應該會收到一堆稅單跟罰單,建議從根本去解決,不建議找國稅局談,國稅局那邊沒有空間

 

胖小熊 101-08-09 22:42

原某公司負責人A先生、保證人B先生與我簽訂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廠房租契約

7/25 A先生以公司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7/26由C小姐、保證人B先生與我重新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註明原契約於7/25終止 (因會計師建議於新契約加註,才不會造成所得稅重複申報)

(我方留有二份契約)

8/1上午 B先生要求我提供房屋稅證明,讓他去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

8/1晚上 B先生告知,因公司股東重組,故8月租金跳票

至今尚未給付租金,目前所得知消息是有意終止租賃契約

問題:

1. 終止契約時,是口頭說說,還是需要簽什麼文件以示證明呢? 因為依照契約規定,加上8月份租金未給付及提前終止契約,我方想沒收2個月押金。 

2. 以目前來看,若是租金未給付是該跟C小姐催討,還是A先生呢?  當初他們是以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簽契約,但重簽後沒幾天就跳票,我是否可主張後來簽訂之契約無效? 另外,8月份支票是由A先生開出,會不會因重訂契約而無法跟A先生催討呢?  

3.若是承租方不願給付租金,亦不願歸還廠房,我該如何處理呢?

(1)8月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2)9月再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3)10月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

但這樣會拖到10月才能處理,加上承租方有於廠房內架設辦公室..等,我若不願意再經法院審理,可以請里長或警察陪同直接進入廠房清理承租方之物、變更大門設定嗎? 

 或是有其他的方式更快更加合適呢? 畢竟這租金是媽媽的生活費來源,若是拖太久,擔心媽媽會受影響。

 

感謝律師大大的協助,謝謝

leo 101-07-29 13:59

我之前以電子郵件向金控公司詢問98年的股票現金股利為何未像歷年發放的現金股利一樣匯入我的存款帳戶,該公司回答為節省股東之股利遭逕扣郵、匯費之負擔而自行決定未予匯款,這次因為100年的現金股利即將發放,我以電子郵件請該公司將98年與100年的現金股利合併一起匯款至我每年現金股利存入的存款帳戶,該公司以「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編號CA-30410股息發放作業第3點規定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要求我必須於領取憑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才會將98年的現金股利以支票寄給我,問題是每年股利都是以匯款入帳,我沒有該公司所說的正楷字體原留印鑑,而編號CA-30410股息發放作業第1點規定以匯款方式發放現金股利時並未規定要蓋原留印鑑,我不能要求該公司將98年及100年之現金股利一起匯給我嗎?

您好,

      建議您直接將您現在的情況詢問該金控公司,詢問該如何領取現金股利。我們能解答的是法律規定,但對於上市公司有很多內部規定是法律不會去特別限制的。

101-07-28 23:08

狀況陳述:

合約三關係人陳述,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於民101年6月份以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邀請 甲方及丙方於共同合夥投資商店,三方各出資現金五十萬元各佔股份33.33%。

乙方擔任品牌行銷及貨品供貨人,丙方擔任店面經營管理之責。並於民101年6月28日簽定合約完成。

 

丙方於幾年前先行認識乙方為朋友關係,於該日成為股東關係。出於對朋友之信任相信乙方為品牌台灣代理權擁有者,且契約中明訂乙方『無償提供品牌授權』給該合夥商店使用,更加深丙方相信乙方付出高額代價取得品牌台灣代理權。需與乙方進貨之必要。

該商店於民101年7月13日開始營業,而後商品發生瑕疪,瑕疪率經統計約8%,一開始丙方回覆瑕疪由商店自行承擔不願退換貨,經協商後只願意承擔2%其他需由商店自行吸收,造成商店經營之困難。

 

而後在客戶反應後查詢丙方發現原廠於網路購物平台上有販售其商品(於該公司官網連結至其網路販售平台),發現原廠於公開銷售之場合之零售價還低於乙方批發給商店之價格,丙方基於一般營業常規及維護商店利益及保護品牌商譽下詢問乙方,契約中明訂乙方需給商店最低進貨成本並為保護該品牌形象提供統一訂價或促銷活動但需通知丙方或與股東合議,協商中乙方強調只加上10%之利潤後批發給商店,並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且再次強調是花費高額代價才取得進貨銷貨權利。而後丙方以私人名義上網訂購有順利取得貨物,且價格的確低於商店進貨價且價差遠大於10%,且訂購數量都是單一訂購而不是批量訂購。
丙方並洽詢原廠,原廠強調只有開放加盟而無區域代理或總代理,且提供統一訂價,網路平台販售價格與實体店面零售價相同,不會有惡意競價之狀況。且原廠有提供瑕疪品之退換貨。
 
丙方至此灰心於該合夥關係,協商退夥不成功,因乙方強調合約中需解約、退出者需於到期日前3個月提出,告知股東成員,財務清算則到第三個月月底為結算日。

問題詢問:
(1)乙方不願對瑕疪品退換貨,造成商店經營成本上升及經營難度上升,是否不合公平交易法之宗旨。對商店及合夥人之利益造成損害。
 
(2)依照一般營業常規,進貨價加上運費及稅金應遠低於零售價。且因還需負擔店租、人事、水電等營業成本,故進貨價就正常而言不應高於零售價。

但現在此狀況丙方是否可訴請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乙方於協商過程中曾言明丙方可自行上網訂購嚐試原廠是否發貨及原廠網路購物平台上商品種類並無全部開放。此段話是否可證實乙方的確知道其批發給商店之價格高於原廠零售價?其成本不合一般營業常規?

是否因之違反一般營業常規進而損害到商店股東之利益及品牌商譽

民法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4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公平交易法第34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交易法實行細則2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

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

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是否可因此訴請退夥,如何可以最小損失退夥?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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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29 17:55

感謝沈律師回答,我痛苦了好久可是又不懂法律

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對方在協商過程中有再次強調花費了許多代才取得代理加盟,及不原承擔瑕疪之情事,小弟在協商過程中都有錄音保護自已,而商品原廠是在國外且留下的聯絡方式為網路通迅軟体,故小弟在詢問原廠的過程是使通網路通訊軟体與原廠洽談,有留下對話記錄,證明原廠未開放代理只有開放加盟。這兩個是否足以當做輔助證據



另外對方明知給商店之進貨價高於原廠之公平販售零售價,未事先告知有此情況,這樣不是不符一般營業常規及有損合夥股東權益?

另外想請問沈律師,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101-07-29 17:57
回覆 文 的發言內容:

那對方明知給商店的進貨價還高於原廠公開零售價,甚至有客戶都知道回店裡講了…這樣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及一幫營業常規?沒有告知股東也不算損害合夥股東利益?

 

那與原廠洽談(使用通迅軟体,因原廠在國外)之談話記錄得知只有開放加盟而無開放代理,這樣可以證明是虛假詐欺,主張合約無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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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這應該和公平交易法沒有太大關係,縱使有公平交易法情事,也只是行政上罰鍰。

     2.建議主張退夥,就現有財產清算並歸還您三分之一。若有不足當初出資額部分再另行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另外可考慮對乙提出背信刑事告訴。

101-07-30 19:28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劉律師熱心解答,已多次協商退夥不成功,現應如何主強退夥較好? 退夥後要用什麼理由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要用什麼理由可主張乙背信?
您的事務所在何處是否有服務台北地區,您有再處理小弟這種情況的案子嗎?如果需正式拜訪您請教法律咨詢需花費多少費用?如果不幸調解不成功需請您幫忙訴頌一審的費用又是怎麼計算?

仁義 101-07-18 20:51

本人從未接觸買賣股票,都用看的,甚麼相關戶頭都沒辦過,
但上禮拜有帝X資訊與我聯繫,
說明有未上市股票資訊,
我將身分證正反影本傳真給她,
表明可以買兩張股票清X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隔一個周末(六日)即辦理好過戶
當時一時貪念加上工作忙碌未查證、並了解,
而7/17上午我表明我不想購買後,
下午即寄送電子郵件內含照片三張(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票正面、股票反面有轉讓登記表我的名字印章已經是第三欄日期分別是7/13,7/16,7/17),
說明他們有電話錄音、並且我有身分證影本傳真,
沒辦法做反悔,
並且說會影響我以後借貸之信用,
有任何問題自行負責。
叫我可以打電話去詢問清淨X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看使否有股票登記我名字,
且說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我打X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上網查),
我確認過確實有兩張在我名下,
我也查到X成資訊這間公司的營業登記已歇業,
我也詢問能否協助退掉或委賣我可以付稅金和傭金,
但得到答案皆是他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她沒辦法,只有我自己負責。

中間還經過很多細項查證,
但到現在為止我可以很確定我只有傳真身分證影本給她,
且還未匯款,
我就是覺得有問題和考量自身能耐沒福消受才要退掉,
我真的沒有二路可選只能匯款至他說的大股東帳戶嗎??

我單只有給身分證件,和他所說的錄音檔,我未簽署任何文件,連印章都是她自行刻的且未做告知,這樣也都可以買,且我一定要買??
今天他傳轉帳帳戶戶名和他傳給我的股票轉讓人不同,
他說大股東會因為稅金等等問題所以會分散股票等等等~~
現在都搞不清他是真是假,
目前資金周轉有問題,也不想因為這樣借錢,學貸還不清了~~
若有任何需補充和提供更詳盡訊息請律師大人指教,在此先叩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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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義 101-07-19 10:34

律師您好,

以下幾點補充:

1. 電話中有講到確認要買的價格ˇ

2. 但並未委任刻印等對話,我也清楚表示只需要身分證影本就可以??他回答是的,並未提及會刻印等事情。

3. 除了他所說的錄音存證和我親自傳真給她的身分證影本,並無任何白紙黑字的書面簽訂.合約

4. 遇到這種事情到警局報案是為了甚麼目的,會有任何法律訴訟之情事嗎?

如果該公司已經是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買賣,而該票是可以公開販售移轉販售的話,一般來說,確實於已達成買賣的合意時,而您已提供資料確認契約內容,金額及數量時,契約就已成立。但是如您所述,如果中間商該資訊公司已經歇業的話,基本上其仲介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既然對方有錄音,也有可以錄對方的音,說他們是違法公司,您受到詐欺,所以當時未經查證才會購買,所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既然已經不買,您可求他們再為同價賣出,他們也沒損失,您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如果他們不願意,有不願意同價賣出,那您只好透過檢舉他們違反證交法來做反制動作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ken 101-07-18 15:13

律師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於民國91年. 父親的友人陳先生. 向我爸告知有一個投資案. 要我爸(彭先生)投資. 彭先生先後匯入300萬+100萬 共計400萬. 還有其他親戚(大伯,二伯&小叔) 這樣加一加共有近1000萬. 但幾年後查無投資事實, 沒有看到廠房, 也沒有相關證明(股條.只有匯款單與手寫的證明)資金去向也交代不清楚. 當初是以投資世界巔峰這間公司. 後來這公司已經更名彩煇科技. 經過查詢 現在也看不到該公司(具我了解彩煇科技目前公司淨值已不到1元. 但我爸他們慛未收到股東會通知.表示他們不算是股東).

陳先生的哥哥為天剛董事長 曾有前科違反證交法. 利用人頭戶炒高股價. 該陳先生當初也與他哥同一夥人.我懷疑情況有兩種: 1.利用他哥名義吸金投資.(他哥後來因違反證交法後離開天剛 轉任世界巔峰總經理) 若是此假設 即是兄弟為同夥. 2. 他哥不知情的情況下, 利用他哥名字來吸金.自己再拿該資金做其他用途.

最近有諮詢一些人, 他們都是請我先發存證信函. 我也去查過陳先生的房屋登記人, 非他本人. 我現在擔心日後要求償他名下無財產. 因此想請教律師除了發存證信函還有什麼其它建議, 以及我需要注意什麼部分? 我覺得此人很惡劣, 他是有計畫性的.原先是我小叔的朋友, 請我小叔介紹他的兄弟. 在經過一年的熟絡, 然後出此提議將錢拿走.這行為是否已違反詐欺背信. 再麻煩律師給我些建議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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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鳴 101-07-14 17:10

本人為有限公司負責人~想自願放棄或撤換目前職位~

1.經濟部公司工商查詢只有董事與負責人一位,但有一位法定的股東

想請問些專業人士,假如我自願放棄負責人是否需要法定的股東簽名才能撤換負責人!

2.另一問題:公司原始股東有6位~但法定上只有一位~如果剩下無法定上的股東簽名並

人數過半這樣是否能撤換負責人!!


麻煩請專業人士或有自身經歷人幫忙我解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7-17 17:49

建議發函向該公司表示辭任負責人之意思,並起訴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不然往後該公司如有逃漏稅,負責人是要負責的

michael 101-06-10 15:41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父親與某家建設公司打民事官司兩年多,已於今年5/2日拿到判決確定書後,我到國稅局申請調閱對方建設公司的資產準備強制執行,但是對方已於今年3/8日停業,且清空所有公司資產,以致我方拿不到債權.....對方建設公司有兩家公司執照,我們告的是A家與我們簽約的建設公司,對方在二審自辯時也自承B家公司與A家公司股東大致相同,我們強烈懷疑對方已經在判決確定前將A家公司資產轉移到B家,請問各位律師大大,這樣的話是否有夠成損害債權背信呢?我們又該當如何做呢?我這裡有一審二審與判決確定書及債權證明書,我想另外找律師詳談看看是否可以提告還是該怎麼做..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從詐害債權的方向去著手,以便能撤銷AB公司間的假買賣或假贈與行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
    由於A公司與B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不同的法人格,就算股東結構大致相同,也不能因此就主張二者同一。目前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同時從刑事民事下手,刑事主要是以刑法356條損害債權以及339條詐欺等為主;民事部分則採民法第244條的詐害債權

林靜歆 (林律師) 101-06-11 12:10
回覆 michael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父親與某家建設公司打民事官司兩年多,已於今年5/2日拿到判決確定書後,我到 ... (恕刪)

 問題在於你如何證明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的存在,因為你手上不可能有對方匯款及交易的資料,我想引用法條是每個律師都會作的事,否則他考不上律師執照,但重點是,在這種情形下,你如何證明他有刑事詐害債權的行為及可行使民法244條撤銷權之情形?

是不是先提刑事詐害債權訴訟,再請檢察官查調A公司在判決前數個月的匯款及交易記錄,及帳冊?如果對方的帳冊未如實記載及保存,就可以依照違反商業會計法告對方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甚至簽證會計師。這樣可以把刑事案件告大一點,檢方也才有可能調取更多資料,我們依照詐欺罪及侵權行為向對方求償的機會才會更大。

Ada 101-05-01 20:18

我今年十九歲 和爸爸住,單親
媽媽從小和爸爸離婚 
並且媽媽在去年已罹癌往生
留下許多債務 所以我申請拋棄繼承且成功

但在爸爸和媽媽婚姻關係尚良好時 大約18~20年前
媽媽似乎竊取爸爸的印鑑及盜簽爸爸名字而開支票給他人(甲小姐)
票額大約一百四十萬
(媽媽和甲小姐一直以來都是朋友都有在聯絡
但仍未還清支票額 
在媽媽過世之後
甲小姐把矛頭轉向爸爸)
 
但是爸爸早已和媽媽毫無關係 且並不知道被盜用
況且簽這張支票並非爸爸所為

而媽媽生前經營一家公司
甲小姐讓其他股東負責這筆金額
爸爸又在媽媽過世那陣子發現
媽媽偷把爸爸的名字納入股東
因而現在甲小姐 追到我爸這邊來

我們該如何是好? 

甲小姐告上法庭 請求我爸出面開庭
但人是已非 且這張支票並非我爸的做為

我們要如何澄清自我 討回公道?


請各位擁有法律資訊的專家幫幫忙
我已經失去了媽媽 我不想再失去爸爸

請幫幫我救救我吧!  
 

另外我還想請問 一百四十萬等到地方法按判決結束 若我方無罪
就已經結案還是甲小姐能再上訴到高等法院?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似乎有時效的問題可以先主張

再者您父親可以否認支票上的簽名及有授權您母親使用印鑑

若一審判決後

雙方均未再上訴

案件就會確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熊 101-04-24 14:25
請問謝律師我爸爸以前ㄉ公司被股東+監察員變賣公司貨車~~請問要如何解決..還有爸爸說要寫存證信函要如何寫~~因為不知從哪裡寫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問題不是很明確 要先請您說明您爸爸現在跟公司的關係為何 存證信函的部分 形式不拘 只要內容可以看出您們所要表達的意思即可
aaaaa10155 101-04-05 08:33

請教律師:

於100/1月經朋友邀約與朋友(A君)投資公司, 同年10月A君要求我們退出股東, 同時開立支票本票,
支票開立兌現日期為101/4/25 共25張, 每期20萬元.為公司票, 本票為A君個人名字總金額500萬元. 但是卻在今天得知A君將公司在4/3日解散, 請問我該採取哪些法律行動? 是刑事詐欺附帶民事賠償??該準備資料哪些資料? 可以自己提告不透過律師嗎?

另:我在上星期有提出假扣押, 但是在4/3才收到法院裁定書,尚未提出假扣押執行,請問這時尚需要執行假扣押嗎?? 請律師不令指導‧ 請幫忙,真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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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101-03-19 20:19

A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B有限公司,超過其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問: 
(1)A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何責任? 
(2)A公司得否以股東會之決議,解除其限制?

(能詳細一點最好~please )

回覆 HO 的發言內容:

 

這問題可能要去問補習班老師
小林 101-03-08 12:20
律師您好, 長輩近年來陸續借款予朋友(累計340萬),此借款朋友皆用於其公司之設備擴充,然借貸關係並無簽立借據等文件(其中250萬有匯款至公司帳戶單據,90萬則以現金交付)。今朋友公司經營不善,目前正進行清算程序,但有半數股東不願承認此借貸之事實,請問長輩該如何做才能保障債權?若進行訴訟,如果自行謄寫起訴狀,請問應依據何法條?或者應該以請求支付命令方式進行呢?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3-09 22:32
你們當然可以先試試支付命令,不過對方如極可能異議的話,你們還是免不了訴訟程序。 實體上,因看起來你們舉證責任可能會有問題,所以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你們或可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擇一請求法院判決。
mokki 101-02-29 16:37

先前已有在此版發問過,

敝人岳母遭冒名擔任董事後,收到支付命令一事,

目前我岳母暫時尚未收到支付命令或領取通知,

先前那一份是被冒名的另一位的影本,

支付命令上有我岳母的名字,

想請教這樣需要主動去法院領取支付命令嘛?

比較怕過異議期限,

若需要到法院領取需要如何攜帶哪些東西去領取,

另外,先前回答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一下法理上董事股東股東就是董事嘛?

謝謝各位先進!

蔡明哲 (阿哲) 101-03-01 00:02

 建議還是要去領取,然後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股東董事是公司不同的組織,你可以想像成,前者是民意機關,是頭家主人,後者是行政機關。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小愛 100-11-17 11:08
兩年前我成立一家公司!本來跟好朋友一起成立!所以當時沒有任何字據!只約定好一個人出多少錢進我公司的帳戶!因為在登記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的職稱是董事長!書面上沒有任何的股東跟董監事!因為我個人不想這麼麻煩在去開個人的帳號!所以後來我所有的帳款包括個人及公司的帳務全部都在此帳戶進出!有時候超過實際的金額有時候少了一點!後來朋友因為一些意見不合我把公司賣回去給她!結果我也沒有先寫任何文件就把公司轉讓的文件簽給她!結果朋友把該退給我的錢不還我了!她的理由是她去查過公司的帳戶發現有一段時間公司的帳戶裡沒有剩很多錢懷疑我娜用了公司的錢!那段時間我確實覺得因為我房子貸款要付銀行利息所以把錢先轉到還款的帳戶!因為她都不在台灣也說公司的事她不過問!我想問一下像這種情況她說要去法院告我挪用公款可以成立嗎?另外她不還我錢我可以用甚麼方式拿回我的錢嗎?對不起寫很多!因為我希望事實陳述清楚點喔!希望可以幫幫我喔!
你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了背信罪,這是你必須要考量的重點。你如果想要想對方拿回金錢,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tertium 100-10-14 03:11

事由:
       朋友(今年10月23日滿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tertium 100-10-14 03:06

事由:
       朋友(年約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乙若有侵吞你給予的錢,可能會構成背信罪。

丙的部分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

mintaa 100-09-27 20:18
公司狀況現在是去年底送市府申請註銷~原來狀況是停業~為有限公司 但後續不知為何就沒再繼續辦理下去了~有申報99年營所稅 老闆最近突然想到要用這間公司營業~才發現這種情況~ 現在有要著手辦國稅局那塊結清算了~但老闆還是想用原名 所以才需要法院結清算這方面的資訊~  上網找尋後知道 聲報有限公司清算人~有兩各階段~ 就任聲報->完結聲報~這兩個階段是同時送還是分次? 另外清算聲報需附資料有~不懂其說明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不懂其意思)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因法院已下班又很急所以才想來這裡問問看~希望有好心人士可以替我解答~拜託拜託

針對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1.清算人就任聲報: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是當初送市府註銷的同意書嗎~還是現再在製作一份~那日期要打什麼時候?) A:需實際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再製作股東會會議記錄,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宜。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就任日期?)A:選任後,由清算人依經濟部網站格式填載同意書,作為同意擔任清算人之證明。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不懂其意思)A:就是選任清算人後整理公司當前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通常是請會計師或公司會計主管製作 。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不懂其意思)A: 前述文件,清算人必需送監察人審查,由監察人出具證明書證明已經看過前述文件。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不懂其意思)A:監察人審查後,清算人要再召集股東會,請股東會承認,就像每年公司承認財報的程序一樣。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A:就是將公司要辦理清算的狀態,在報紙上公告,以便債權人行使權利。
2.完結聲報要附資料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2.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不懂其意思)
3.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不懂其意思) 
4.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是指我現在送國稅局的那份資料?)
5.剩餘財產分配表。。(不懂其意思)

以上意見不代表對任何個案成立委任關係,亦不得作為任何個案所提出之建議,讀者請另行委任律師辦理。

 這整個程序很繁瑣,你最好還是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你辦理。

大鼎 100-06-16 02:15

公司法第46條規定
1.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那如果沒有經過半數同意就是非通常事務嗎?
2.執行業務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於執行業務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那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就是非通常事務嗎?

smileshh 99-05-22 10:36

我本有成立一家公司,因經營的生意不好,後來找到可以合夥的伙伴,想說找較適
當的人來經營看看讓生意有所起色,後來有找到一位,他占80%的股份,我占20%.

,當初有簽約公證,不料才過了2個月,他說想要撤資,想要到外縣市成立公司,他要

過去,我並不要過去,我豈不是要將公司所有的資產都搬到新成立的公司去??,但我想他是大股東,我真的有需要去配合他嗎??因當初他有開支票給我,最近我才去兌現,但對方竟變臉說我怎可這樣,我能要求賠償嗎?

當初也是經由同意的要共創事業,但現在他卻想要烙跑,才2個月而已,變成又回到原點,真後悔當初找錯人了,竟會是如此的結果,實在很困擾,請問該如何是好?若要相告,我會勝訴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回歸合夥契約內容來看,若對方有可歸責原因,則可向對方請求終止合夥後之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9-03-02 15:54

A為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X為唯一股東,並為負責人.X突然離世,留有2個小孩,1個為21歲1個為18歲.X於5年前離婚,前妻為Y,試問:辦理負責人死亡之解任登記及重新推選負責人並辦理新任負責人之登記,是否須取得他全體繼承人及他離婚的妻子的同意??


幫忙一下嚕,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無庸經其離婚之前妻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vy 97-04-02 23:28

一:A為發起人,籌設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B便認購其公司股份10萬股,A認購5萬股,均尚未繳納股款,今A及B欲將其認股權利出售給C,是否可行?該公司設立後,始發現A並未於發起織章程中簽名,其發起是否有效?是否應付發起人之責任?



二:A 認購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0萬股,確亟思將其認股權利轉賣與他人,無意繳納股款,經公司發函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繳款,否則失權。詎料,屆期小明 仍未繳納股款,小華不得已只好賤售其房屋得款100萬元,核算有損失50萬元,由小華將其售屋所得用以認足小明之認股100萬元。則小華可否向小明求償該 損失?


三:A以隱名合夥方式,用B為出名人投資認購台灣電股分有限公司之股票,兩人股份合計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今該公司召開股東會,A便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未取得B或其他人之委託授權書,並以書面提案討論事項請求列入議題,且參與表決與要求分配紅利及股 息。試問A是否為股東?其提案是否合法?得否參與表決?得否要求分配紅利及股息?B得否事後補呈授權書給小明而提交與該公司,嗣後追認A行為之效力?如該 公司以章程規定股東就他人以隱名合夥出資其股份者,該隱名合夥部分範圍內,不得行使股東之權利,是否有效?如A冒用B之身分出席股東會,情形又如何?如B 將其身分證與印章交給A出席股東會,有表見代理之試用,其情形又如何?


四:宏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就其公司盈餘 百分之二十作為特別股之紅利,如有股東股東會中提案降低本項分配紅利之比率議案者,除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者外,應經特別股股東全體之同意行之。或者規定 特別股之股東股東會中,對降低其紅利之分派議案,限制不得參與表決。其效力為何?





謝謝大家的幫忙 謝謝大家

不點 97-04-02 17:58

萬題一:小明及小珍各出資100萬元,約定公司資本為300萬元,小華以其「催收帳款』之專業作為技術出資,由小明認定作價100萬元,並精選任小明為董 事長,小珍為財務長,小華為執行長兼總經理,共同發起設立「宏圖財顧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查小明僅有18歲,小華與小珍已成年,小華並與他二人約定 其技術入股必須保證與旗下兄弟三人每人每月有10萬元之收入,始為技術入股,否則立即退股,小華並有意將其認購之股份轉讓與其兄弟。則小明是否得為發起 人?入股約定條件是否有效?小華就其認股是否可以轉讓給其兄弟?



問題二:A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A公司辦理發行新股增資,是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俄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獲得過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預乙所具有之高科技之事出資,乃提議以赴A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二)乙欲以其所持有B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三)A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C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促成此事。依公司法規定A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其目的。




問題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之義務?如須發行股票,應如何發行?如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時,如何轉讓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