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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 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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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1 13:2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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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除斥30期是只那一天開始計算,還有我目前在要跟資方調解產假全薪的部分,如果資方不願和解要鬧上法院,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給他嗎?

    上法院會有除斥期30天的問題嗎?

    因為我要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請求自我資遣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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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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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30日之除斥期間自你知悉時起算,要在30日內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雇主,以免終止權無法行使,造成將來訴訟無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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