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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您好

  • 拜月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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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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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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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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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426號
  • 首先要看您當初談的和解方案是否有明文約定究竟要在哪家報紙上刊登,如果沒有的話其實您的刊登應當是沒有問題的。但告訴本就是他的權利,因此如果他因此而不滿意堅持不撤告,也無法強迫他撤告。但您可將這樣的情況跟承辦的檢察官陳報或說明,表示您已經確實遵照和解方案履行,但對方卻不撤告,請他審酌後給您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