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 提告妨礙名譽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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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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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對方皆尚未18歲,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且因恐嚇罪及公然侮辱罪皆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非少年調查官調查認為對方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才會送交檢方偵查,不然都會依情節輕微,予以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告誡或專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輔導之處分,此外,因為有損害您權益的情形,會命少年向您道歉或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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