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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人陳報狀的效力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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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8-30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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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證據證據能力(即是否可以當證據使用)幾乎都沒有問題 重點應該是證明力(可以證明甚麼 證明程度如何)的問題 所以如果該證人講的也無法證明某事實 或是不足採信 法官還是會綜合全部資料參酌 未必對對方比較有利 不過當然對方會這樣提出 相對上應該是對他們比較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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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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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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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原則上證人應於法庭上陳述證言並具結。若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始得作為證據。兩張陳報狀既然是證人所提出,必須符合上述程序才有證據效力。若陳報狀不符上述要件,您可以對陳報狀內容提出異議,主張證人證詞仍應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否則不得採為證據。但是雖然法條有這樣規定,如果法官在心證上認為證人證詞可採,他會做為判決的理由之一,並說明採納的例由,而且會認為証人證言就程序部分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認為不可採,一般而言也會說明理由來做為不採的解釋的。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05、31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