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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的申報與繼承登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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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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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遺產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遺產贈與稅法還有催繳與處罰之規定,自行參閱。 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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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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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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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應於被繼承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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