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續聘 年資.退休金.資遣疑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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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1 15:0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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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固然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但雇主仍需要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退休後之勞工再就業,仍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以下規定,為勞工提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並無年齡限上限之限制。 資遣費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你補充詢問之問題可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年資重新起算,雇主只要按時提撥6%即可,新制退休金制度勞工係向勞保局請領與雇主無關。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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